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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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 04: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诉本公司、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山水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该诉讼事项已经披露在2005年6月15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以(2005)雨民二初字第1020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66923.61元,利息254760.63元。后段利息(含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或按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4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亚大新材料公司、临湘山水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本公司追偿。案件费用31051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二、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诉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圆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2005)长铁法执字第30号,该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已经披露在2004年9月30日和2005年5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现将近期的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广铁中院指定执行一案,要求本公司按照(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履行相关义务:嘉瑞新材归还本金35263313.88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631000元,本公司、舟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三、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四、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2005)雨民二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 2、(2005)长铁法执字第30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19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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