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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 04: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公司董事长倪志华,财务总监胡种,财务部经理沈夏娣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为出口贸易增长。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毛利率发生变化的原因:商业主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是代理出口业务的增加,使商业综合毛利率下降。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利润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主要为转让上海鑫洲

房地产有限公司产生收益。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1、2001年11月,本公司子公司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西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划走资金人民币8,807,861.77元一案,2003年3月2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胜诉。

  200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支付杉和公司赔偿款920万元。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冻结了该笔赔偿款920万元,并向杉和公司送达了应诉传票[(2004)银民商初字第43号],案由为:宁夏金融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杉和公司未履行与宁夏贺兰县创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要求法院判杉和公司赔偿920万元。

  杉和公司就此案向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地疑义的申请,先后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银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2005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银民商初字第43号]判决:上海杉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宁夏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8,807,861.77元;给付自2004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币8,807,861.77元为基数);承担受理费人民币56,010元,保全费人民币46,520元。

  对以上判决结果,本公司已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期内尚在审理之中。

  2、2001年3月,本公司参股子公司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一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转让"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转让价格人民币贰千万元。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肝炎基因芯片制造技术的文本资料",为此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3月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准予受理,经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技术转让费人民币20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该判决报告期内未执行完毕。

  3、本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要求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支付合作利润分配及违约金"的书面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接受审理,2004年1月20日作出(2004)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11号仲裁裁决由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拖欠的"合作利润分配"人民币3,110,243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截止报告期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2004年4月公司再次向国际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终止与台商蓝带公司的合作并收回所欠利润款。2005年6月30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543.38万元;终止本公司与蓝带国际育乐事业有限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并对合作企业进行清算。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05年4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友谊企业实施清算歇业的提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三翔毛纺织有限公司实施清算歇业的提案》。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5年1-6月

  编制单位: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倪志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 沈夏娣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本期减少合并范围2户:

  1、上海华丰寰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4月,该公司已被出售,故本期末已不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该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的经营损益已并入本公司2005年1-6月合并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上海鑫洲房地产有限公司:2005年6月,该公司已被出售,故本期末已不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该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的经营损益已并入本公司2005年1-6月合并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倪志华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七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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