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600804)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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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杨学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刁赤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汪兴华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0 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软件及网络业务比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主要是因为公司一方面主动限制了新的校园网络工程的开展;另方面大力拓展酒店宽带新业务,而酒店宽带业务正处于全面铺开的初期,所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了13.34%;软件及网络工程业务收入的比重也由上年同期的13.25%下降到今年的3.42%。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14,339,028.11元人民币,余额6,778,563.51元人民币。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05年6月23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1)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 第一被告: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2)诉讼起因 自2003年9月30日至2004年7月1日期间,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办理了三笔借款业务,借款总金额共计人民币玖仟万元(9000万元),其中贰仟万元(2000万元)系本公司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贷款,具体如下: 2004年7月1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第三被告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2004工流025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三被告本公司为依据2004工流025号《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原告认为,本公司涉及担保的贰仟万元(2000万元)贷款虽未到期,但第一被告同人华塑该笔借款已拖欠利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合同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息及费用。所以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本公司对主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第一被告未履行到期债务,原告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第三被告本公司对第一被告债务中的20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 (3)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及利润的影响程度,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该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已于2005年6月2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编制单位: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学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刁赤兵 会计机构负责人: 汪兴华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董事长:杨学平 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9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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