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 06:1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获悉如下两件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本公司未曾收到过法院送达的有关诉讼文书,便于2005年8月15日向成都托普教育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去函,要求该公司立即向我司报告有关详细情况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成都托普教育公司收到函后,于2005年8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诉绍兴托普信息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90%的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托普教育)、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或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绍兴托普教育于2003年4月30日向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按约向绍兴托普教育发放了4500万元贷款,因绍兴托普教育现未能按约偿付利息,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请求法院支持提前收回绍兴托普教育的上述贷款。本公司已代绍兴托普教育偿还了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本金3086257.31元及其利息1344173.48元。 2004年8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绍兴托普教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借款本金41913742.69元;绍兴托普教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逾期借款利息344586.14元;托普软件对绍兴托普教育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8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8520元,合计466544元,有绍兴托普教育承担,托普软件负连带责任。 2005年2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第三人成都托普教育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成都托普教育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人民币43111926元没有提出异议,又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裁定,对本公司在成都托普教育到期债权中的人民币43111926.00元予以强制执行。 因成都托普教育未按上述裁定履行相应义务,2005年3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上海托普教育公司占有的占注册总资本90%的股权。 同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托普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托普教育)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上海托普教育中占注册总资本90%的股权,并要求上海托普教育不予办理该部股分权变更登记、质押等手续。 同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绍兴托普信息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注册总资本67.88%的股权。 详情请见2004年7月8日、8月11日、2005年4月1日、4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华夏银行杭州解放支行的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已冻结的成都托普教育在绍兴托普教育中占注册资本67.88%的股权和在上海托普教育中占注册资本90%的股权分别委托浙江国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和浙江隆安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上海银基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90万元竞得成都托普教育持有的绍兴托普教育的67.88%的股权;以人民币1265万元竞得成都托普教育在上海托普教育90%的股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托普教育在绍兴托普教育中占注册资本67.88%的股权和在上海托普教育中占注册资本90%的股权拍卖归上海银基担保有限公司所有。 3、备查文件 (1)(2005)杭法执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 (2)本公司2004年7月8日、8月11日、2005年4月1日、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的公告。 (3) 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光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光华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成都西部软件园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软置业)、本公司及四川华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软件)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至10月,托普集团向农行光华支行合计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由本公司和华普软件共同为托普集团的上述借款中的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西软置业为另外300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托普集团未按期支付贷款到期利息,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农行光华支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10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托普集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农行光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04年1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托普集团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以西软置业位于四川省郫县红光镇红光村面积为14667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被告托普集团在2003年7月29日至8月5日期间的3000万元借款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西软置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托普集团追偿;托普软件、华普软件对托普集团在2003年9月23日至10月10日期间的借款300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72012元,财产保全费171040元,由托普集团承担271526元,西软置业承担135763元,托普软件承担67881.5元,华普软件承担67881.5元。 详情请见2004年7月13日、11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华普软件所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托普教育)200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 因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该部分股份已于2003年4月20日由华普软件转让给其所有,其按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并已实际行使该部分股权的股东权利、履行了股东义务。因此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该部分股权的查封、冻结。 广安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华普软件作为四川托普教育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未满三年即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法人股转让给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公司,其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转让行为没有生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成都托普教育提出的已受让华普软件持有的四川托普教公司2000万股股权的异议。 3、备查文件 (1)(2005)广法执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书》; (2) 本公司2004年7月13日、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的公告。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