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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重要提示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1.2、董事王兆新,因公出差在外,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副董事长易书亮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朱顺兴,因公出差在外,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委托董事廖佳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

审计
1.4、公司负责人李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桂香,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厉鑫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2上市公司基本情况2.1基本情况简介2.2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币种:人民币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适用√不适用§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3.1股份变动情况表√适用不适用单位:股3.2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适用√不适用§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适用不适用单位:股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25.58 万元。5.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币种:人民币5.4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适用√不适用5.5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5.6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5.7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适用√不适用5.8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8.1 募集资金运用√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5.8.2 变更项目情况适用√不适用5.9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适用√不适用5.10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适用√不适用5.11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适用√不适用5.12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适用√不适用§6重要事项6.1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适用√不适用6.1.2出售或置出资产适用√不适用6.1.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适用√不适用6.2担保事项适用√不适用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适用√不适用6.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适用不适用1、重大诉讼1)、2002年10月18日,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与浙江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网架加工安装合同,退还预付的工程款13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2002年10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浙江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130万元的

银行存款(新东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由东南网架厂改制而成)。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由于管辖权问题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2004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发出通知,裁定本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12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筑法民三初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东南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7月11日下达(2005)黔高民一终字第23号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2)、2002年10月18日,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终止与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的屋面板加工安装合同,退还预付的工程款10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2002年10月2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100万元的银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由于管辖权问题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2004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发出通知,裁定本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12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筑法民三初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东南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7月11日下达(2005)黔高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书。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3)、1992年~1995年期间,贵阳航空液压件厂(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力源公司”)与抚顺挖掘机制造厂(抚顺挖掘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抚挖公司”)订立购销合同,约定力源公司向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出售液压产品,抚顺挖掘机制造厂的付款方式为通过银行托收承付,产品的交付地为力源公司所在地。上述合同签定后,力源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却未能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未向力源公司支付足额的货款,至1995年5月欠付力源公司货款2722617.51元。2003年10月力源公司将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和抚挖公司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庭审,2004年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抚挖公司偿付力源公司货款本息470余万元及差旅费损失。判决下达后,因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抚挖公司的母公司抚顺挖掘机制造厂已宣告破产,按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应承担执行责任,故由其上级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执行程序中间出现错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予以协调的形式请求协调处理。经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并于2005年7月初正式裁定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力源公司与抚挖公司的货款纠纷案,该纠纷案系执行的生效判决不存在执行错误,予以恢复执行。2005年7月23日,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申请人力源公司和被申请人抚挖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支付392万元现金(支付本金272万元,承担执行期间各项费用120万元),了结申请执行人和申请被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工作,其余部分金额申请人自愿放弃。日前抚挖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392万元。2005年8月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筑执字第155号民事载定书,鉴于抚挖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上述诉浙江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和杭州东南涡轮箱有限公司两起诉讼案件虽已结案,但对方需要向本公司给付的本金及其利息尚未到帐,公司将根据执
行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7 财务报告7.1 审计意见7.2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利润表编制单位: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6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王桂香 会计机构负责人: 厉鑫7.3报表附注7.3.1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7.3.2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董事长:李利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8月1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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