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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重要提示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1.2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其中应出席会议表达意见的十二名董事中,十一名董事同意本报告及其摘要,张晓光董事因特殊原因未出席会议,徐鹏董事表达了反对的意见,理由是
:认为定期报告,特别是半年度报告不应、也不宜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不便于董事们当面讨论并听取管理层答疑,并在当场形成一致意见;对于公司子公司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财务内容的认定经公司财务部门释疑后仍有疑问。1.3公司副董事长张文盛先生(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耀忠先生、财务负责人张作滨先生、财务部经理张俊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1.4公司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2上市公司基本情况2.1 基本情况简介2.2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适用√不适用§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3.1 股份变动情况表适用√不适用3.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报告期末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适用 √不适用§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适用 √不适用§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报告期内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的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减少40.9417%,主要是因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减少268万元所致。5.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5.3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适用 √不适用5.4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适用 √不适用5.5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5.7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适用不适用利润构成发生了变化:(1)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减少,系由于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省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黑龙江省委九届60次扩大会议精神,经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交通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松北收费站,择时停止收费并收回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哈松公司的全部股份”。2004年9月8日,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收费。因此使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减少470万元。(2)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增加708万元,系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本年实现净亏损按公司持股比例计算,超过公司对其投资帐面价值部分。(3)补贴收入比上年度减少,系由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给予公司三年政府补贴期限已满,故本期补贴收入减少。5.8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8.1募集资金运用适用 √不适用5.8.2变更项目情况适用 √不适用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适用√不适用5.10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适用√不适用5.11公司管理层对

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适用√不适用5.12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适用不适用1、公司及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高投资”)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存款29,950万元去向不明。2005年1月11日,公司及子公司东高投资分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支付该存款和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月17日受理此案,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2、根据公司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下称“东高油脂”)提供的购货合同、付款凭证、销售合同、回款凭证等资料,虽然基本反映了大豆的购销过程,尚不能完全满足会计处理的需要,现东高油脂正在继续搜集补充相关资料,以满足需要。§6重要事项6.1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适用 √不适用6.1.2出售或置出资产√适用不适用由于上述转让资产总价款未全部收到,故本报告期未确认其投资收益。6.1.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适用√不适用6.2 担保事项√适用不适用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适用不适用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5585万元。6.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适用不适用本报告期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经于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中一并披露(2005年4月16日)。(一)本报告期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1、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油脂”)2003年度实现原料大豆销售收入295,872,567.31元,应计增值税销项税38,463,433.75元,而原料供应商-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导致公司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欠缴增值税款。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6月13日开庭审理。2005年8月10日,公司收到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东高油脂38,56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东高油脂相应数额的税金,因被告缺席判决,故此判决正在公告生效中。2、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2,427.98万元。由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丧失了工程建设的总承包权,并因在协议履行期间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东高投资于2005年3月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协议并由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大庆仲裁委于2005年3月17日正式立案。2005年7月13日,公司收到文号为(2005)庆仲(裁)字第(5)号大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终局裁决解除《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由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东高”)返还我公司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高投资”)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仲裁费等共计25,423,446.58元。目前该仲裁正在执行中。(二)本报告期尚无新进展的诉讼事项如下:1、公司诉中国银行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侵占存款的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2005年1月11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法”)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被告为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5年1月17 日,公司收到(2005吉民初字第3号)吉林省高法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称:“你单位诉被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经收悉,本院已受理此案。”2、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大豆仓单交易纠纷案。2003年3月,东高油脂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大连商品交易所接黄豆现货,并于协议签订后预付了2,000万元定金。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东高油脂发现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不具备从事期货代理业务的主体资格,东高油脂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返还收取的定金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及损失。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989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败诉。东高油脂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下达的(2004)高民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高油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3、2005年3月3日,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支付存款56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因司法程序的原因,正有待于立案。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1、2002年6月27日,公司分别与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交通厅签定了偿还银行贷款的补充协议,垫款期限由10年延长至15年,自2002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吉林省交通厅每年向公司收取相当于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按此协议公司2005年1-6月共计提利息2,511万元。2、由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行政区划的变化,根据黑龙江省委九届60次扩大会议精神,经2004年6月10日黑龙江省交通厅厅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松北收费站,择时停止收费并收回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哈松公司的全部股份,截至本期报告签发日,此事项尚在办理过程中;根据黑龙江省交通厅黑交发[2004]209号文件<<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落实省委9届60次扩大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哈松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4年9月8日停止收费。目前相关工作正在办理中,公司将履行相关报审、审批、审议程序。3、2001年公司首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决议通过,同意发起成立西部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2000万元,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6.67%。2001年12月11日,公司与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发起设立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意向协议书》。2001年12月,公司按协议将2000万元投资款转入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账户。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成立。2004年5月28日,公司获得新疆金新以其在深圳市晓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即“雕塑家园”57套商品房的所有权),抵偿公司筹建西部基金的2000万元出资款。报告期内,上述商品房的产权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拟转让该房产,相关事项正在办理中。§7财务报告7.1 审计意见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利润表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补充资料:-7.3报表附注7.3.1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7号《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此项会计政策的变更,相应增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1,129,203.48元。7.3.2如果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及影响数。本报告期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7.3.2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本报告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5年8月16日(来源: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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