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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6: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0%的股份)于2003年10月、2004年2月
与中国银行鞍山环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计借款1700万元,由托普软件提供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因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中国银行鞍山环园支行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851193.68元(截止2005年4月5日),以及诉讼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利息。要求东北软件园公司、托普软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对本案裁定如下:冻结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51193.6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实物。

  本次案件的详细情况请见2005年公司《第一季度报告》。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我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收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2005年6月30日,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作出(2005)鞍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如下:

  1、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鞍山环园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年4月5日的利息851193.68元,之后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

  2、被告托普软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托普软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99266元、财产保全费89776元,合计189042元由被告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和被告托普软件连带承担。

  三、备查文件

  (1)(2005)鞍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2)本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公告;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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