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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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 06: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
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19日 除息日: 2005年8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8月24日 一、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0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7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4年度 2、发放对象:2005年8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以2004年度末总股本9632401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144486029.7元。 4、扣税情况:对流通股个人股东,由登记结算公司按派发现金红利金额的10%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国有股、法人股)不扣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19日 2、除息日: 2005年8月2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24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本公司将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国家股:本公司将国家股的红利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由该公司代为发放。 3、社会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法人股股东应持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银行的帐号(加盖单位公章)、股东帐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五、咨询办法: 本公司咨询电话:58791888转董事会办公室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16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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