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华股份(600247)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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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 06: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5股股票对价。 本次支付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15日。 2005年8月17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简称由“物华股份”变更为“G物华”。 对价股票上市流通日:2005 年8月17日。 2005年8月17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8月5日召开的公司200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28512万股、流通股12182.4万股为基数,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为6091.2万股本公司股票对价,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5股股票对价。 2、本次支付的对价不需要纳税。 3、对价发放范围: 2005年8月15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三、股权分置改革具体实施日期 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5 年8月15日(星期一)。 2、2005年8月17日公司股票复牌,全天交易。公司股票简称由“物华股份”变更为“G物华”。 3、对价股票上市流通日:2005 年8 月17日 4、2005年8月17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四、对价支付对象 2005 年8 月15日日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五、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登记在册的流通东股东,支付其持有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换取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具体方案为,流通股东持有每10股流通股,将换得5股股票。支付对价的股份合计为60,912,000股。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票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处理方法,按照现行的送股处理方式进行。即: (1)每个账户持股数乘以所获对价股票比例,尾数保留8位小数。 (2)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列),直至每一个账户增加的股数加总得到的股份总数与非流通股股东所支付的股票对价总数完全一致。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数为1632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7%,流通股股数为1218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3%。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数为1023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91%,没有限售条件的1827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09%。 七、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依然为28512万股,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八、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具体情况 现有非流通股股东实施本方案需要支付的对价以及支付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持有的被冻结的1615万股中的1184.4万股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给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承诺收到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的1184.4万股后代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支付股权改革方案所需支付的对价1184.4万股。前述司法划转时间为2005年8月11日;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代以支付1184.4万股给流通股股东的时间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本次司法划转前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表: 注2:按照《物华股份分置改革说明书》实施方案支付对价,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应支付对价4,834,286股;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代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支付对价后,应支付总股数为16,678,286股。 前述司法划转前后吉林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表: 九、咨询联系办法: 单位名称: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29号办公楼804室 联系人:周桂华 联系电话:0432-2491247 传真:0432-2452677 邮政编码:132001 十、备查文件 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西南证券关于物华股份分置改革方案之保荐书 物华股权分置法律意见书 物华股份分置改革说明书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8 月11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