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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健民关于国有股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06: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武汉健民关于国有股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第一大股东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及第八大股东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投资”)通知,上述二名股东已于2005年8月3日分别与公司第三大股东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签署协议,国资
公司拟将持有的我公司14,110,349股国有股出让给华立集团、华汉投资拟将持有的我公司法人股952,200股出让给华立集团。上述股权转让当事人中,国资公司持有华汉投资97.93%股权,为其控股股东。

  国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14,110,349股国有股出让给华立集团一事,尚需经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华立集团已持有我公司法人股3,078,000股,持股比例为4.01%。2005年7月3日,华立集团与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立集团持有其总股本的27.20%,为其第一大股东)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书》:决定以华立集团持有的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34%股权、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01%股权与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6.77%股权实施置换。但该资产置换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经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后才能实施。

  如在华立集团完成上述对国资公司及华汉投资拟出让股份的收购前,华立集团在2005年7月3日与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或该资产置换没有完成实施,华立集团将持有我公司法人股18,140,549股,约占我公司总股本的23.65%,成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资公司将持有我公司国家股2,918,951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3.81%,为我公司第三大股东;华汉投资将不再持有我公司股份。

  如在华立集团完成上述对国资公司及华汉投资拟出让股份的收购前,华立集团在2005年7月3日与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书》被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完成该资产置换,则华立集团将持有我公司法人股15,062,549股,约占我公司总股本的19.64%,成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国资公司将持有我公司国家股2,918,951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3.81%,为我公司第四大股东;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我公司法人股3,078,0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4.01%,为我公司第三大股东;华汉投资将不再持有我公司股份。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4日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武汉健民

  股票代码:6009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发展大道271号

  通讯地址:武汉发展大道271号

  邮政编码:430015

  联系电话:027-85613506 传真027-8561363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5年8月4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减少系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转让的股份为国家股,持股变动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武汉健民:指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让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指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受让人、华立集团:指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股份转让:指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其所持有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11.0349万股武汉健民的国家股(占武汉健民总股本的18.397%)之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住所:武汉发展大道271号

  注册资本:123834万元

  营业执照号码:4201001203580

  税务登记证号码,地税:420103177758917

  通讯地址:武汉发展大道271号

  邮政编码:430015

  联系电话:027-85613506

  传真:027-85613636

  法定代表人:李勇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有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信息咨询、代理及中介服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经武汉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公司代表国家所有者对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能,注册资本12亿元,拥有22家控股企业,涵盖金融证券、商业零售、包装印刷、建筑材料、医药化工、机电制造等行业。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主要职责是:组织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结构,获取国有资产收益并用于再投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考核、奖惩企业经营者,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按照出资数额和法定程序参与重大决策,依法进行日常监控,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基本情况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现持有武汉健民的股份为1702.93万股,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22.2%,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持有如下六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五)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其他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公司与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武汉健民股份的情况

  在《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日之前,本公司现持有武汉健民的股份为1702.93万股,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22.2%,

  (二)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05年8月3日,本公司与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本次持股变动系本公司以8.86元/股的价格向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武汉健民国家股1411.0349万股(占总股本的18.397%)。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将持有武汉健民2,918,951股国家股(占武汉健民总股本的3.803%)的股份,为武汉健民第三大股东。

  (三)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1996年年6月21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企业,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仪器仪表、电工材料。截止2005年6月30日,华立集团的总资产为76.06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5.32亿元(含少数股东权益)。

  (四)本次持股变动的其他说明

  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股权转让有关规定,股份转让合同需获得国资委批准生效。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武汉健民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在提交本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之日前,本次股份转让没有其他附加的特殊条件,尚不存在补充协议,本公司与华立集团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2、本公司此次转让的武汉健民股份是合法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国资委的批准。

  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它信息。

  五、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以及有关附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武汉健民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二○○五年 月 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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