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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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其他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8月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昆明市人民东路昆明星宫酒店三搂云铜地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韶禄;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5年7月2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517,939,6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4.85%。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股东8人、代表股份5084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议案》。 股东大会审核并批准公司按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40%,本期发行不超过8亿元;发行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扩大再生产的流动资金和置换部分高利率贷款;为充分用好用活短期融资券这一有利的金融工具,为公司的发展服务确保股东利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事宜,并全权负责今后按《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5179396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84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黄松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