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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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 11:15 证券时报 | |||||||||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实施公告,2005年7月29日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7月29日下午2时在上海云峰剧场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270人,代表股份799657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02%。 其中: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股份707768289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95.18%,占公司总股本的73.48%。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256人,代表股份8398396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38.24%,占公司总股本的8.7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256人,代表股份8398396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38.24%,占公司总股本的8.72%;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6722人,代表股份6402824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的29.15%,占公司总股本的6.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朱咏雷先生主持。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东方明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东方明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963,240,198股、流通股219,641,486股为基数,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共支付总额87,856,594股本公司股票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全部获得流通权,并按照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逐步上市流通,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股票自复牌日开始上市流通交易,对价的来源由发起人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支付,对价的分享由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分享。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4股股票。 公司全体发起人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六家发起人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六家发起人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各自出售数量占东方明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六家发起人股东承诺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其合计持有东方明珠股份的比例不低于51%。 《东方明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9657496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83983967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79152580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反对票797819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弃权票 15349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 75992274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49%;反对票7838198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3%;弃权票153495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国浩律师事务所杜晓堂、刘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提案的修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和《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30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