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睦(600114)200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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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5: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董事小山星儿因在国外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1.3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芦德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志荣,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志荣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0 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 √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5年1-6月和2004年1-6月公司合并的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3.81%和28.95%,销售毛利率同比下降5.14个百分点,主要系原辅材料的大幅度涨价、产品结构的变化、新投入项目未到达产期和合并范围的扩大所致。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诉讼 本公司与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自1989年起建立起供货关系,其中本公司根据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的订单为其提供粉末冶金冰箱压缩机零件;截止2004年12月20日,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累计共计欠本公司货款人民币3,339,163.13元,经多次催款,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一直未能归还。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5年3月7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支付本公司货款人民币3,339,163.13元,并承担相关的诉讼;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05年4月27日当庭宣告判决:①被告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东睦(资讯 行情 论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39,163.13元;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10元,财产保全费18,040元,合计44,850元,由被告玉环县冰箱压缩机厂负担。有关该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已于2005年3月10日和2005年6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上述诉讼事项已经判决并正在执行之中。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搬迁赔偿协议书》事项 2004年6月24日,本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搬迁赔偿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本公司坐落于嵩江东路北侧地块面积为128.0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本公司嵩江东路新厂区在2006年6月底搬迁完毕;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公司支付:(1)土地使用权补偿费1,280.50万元;(2)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赔偿5,498.50万元;(3)搬迁费400.00万元;(4)一次性补偿费4,420.00万元。该协议项下的赔偿补偿合计为11,599.00万元。 2004年7月19日,本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上述《搬迁赔偿协议书》的《补充修改协议》。《补充修改协议》规定:(1)对上述面积128.05亩地块中的105.90亩须提前实施搬迁,剩余22.15亩地块由公司使用至搬入宁波明州工业园新厂区为止;(2)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另外无偿提供22亩临时用地给本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建设车间及配套设施作为过渡,所需土建工程和水电配套设施等投资费用全部由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3)土地储备中心同意追加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赔偿380.00万元,并对该次提前搬迁支付搬迁费100.00万元。补充修改协议后,本公司嵩江东路新厂区搬迁的赔偿补偿金额增至12,079.00万元。 截至2005年6月30日,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将本公司拥有的鄞(中)国用[2001]字第185号和鄞(中)国用[2002]字第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并办理注销,其中105.90亩已拍卖,剩余22.15亩地块经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确认,土地权属仍归本公司,并将另行办理临时土地权证。本公司已收到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拆迁补偿共计9,664.0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明州东睦和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搬迁赔偿协议书》事项 根据2003年8月1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明州东睦和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搬迁赔偿协议书》,该公司厂区在2005年12月前搬迁完毕,搬迁前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由该公司无偿使用;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支付明州东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搬迁赔偿费共计3,981万元和设备搬迁补偿费600万元。该公司2003年度已收到搬迁赔偿费3,351万元,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将于该公司搬迁完毕后支付剩余的搬迁赔偿费630万元和设备搬迁补偿费600万元。该公司已于2003年9月将该公司拥有的鄞(中)国用[2001]-字第1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鄞房权证下字第Q200100800号和Q200202281号《房屋产权证》分别交宁波市鄞州区土地管理局和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管理处予以注销,同时在2003年度按3,981万元确认了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23,268,448.74元。截至2005年6月30日,该公司尚未搬迁,搬迁赔偿费余款630万元和设备搬迁补偿费600万元尚未收到。 3、 公司与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事项 根据本公司与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3日和2004年6月24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本公司从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亩9万元的价格分别受让200亩和352亩,共计552亩的土地使用权,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关立项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截至2005年6月30日,公司已支付土地款3,620万元。因该土地临时土地权证尚未办妥,暂处于停工状态。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5年1-6月 编制单位: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 芦德宝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朱志荣 会计机构负责人: 朱志荣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本期本公司因投资新组建控股子公司而增加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本公司与一汽集团全资子公司???长春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长春富奥东睦,本公司出资1,96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该公司于2005年3月9日成立,本公司自该公司成立起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芦德宝 2005年7月28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