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8月02日16:39 新浪财经

  中国证监会公布对刘俊内幕交易“唐山港”行为的处罚决定,没收刘俊违法所得161,669.08元,并处以485,007.24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刘俊内幕交易“唐山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刘俊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中国证监会公布当事人简历:刘俊,男,1986年出生,时任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港)人力资源部部长,住所:河北省唐山市。

  经查明,刘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17日,唐山港董事长孙某仲、财务总监单某霞、董事会秘书杨某及证券事务代表高某在董事长办公室商议年度董事会议题,会上确定了“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每10股转增8股”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当日,孙某仲、单某霞等人签署了关于对“2015年度利润分配、年报”事项的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3月23日、24日,杨某、单某霞与部分董事和监事沟通,告知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要求签署《承诺函》。

  3月28日上午8:20左右,唐山港召开通报会,通报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其中包括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唐山港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赵某参加了此次会议。

  3月30日,唐山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其中包括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3月31日,上交所发布唐山港2015年年度报告。

  唐山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17日至31日,赵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俊内幕交易“唐山港”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俊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唐山港”145,519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具体情况如下:

  (一)账户实际操作人情况

  “刘俊”证券账户由刘俊本人控制并使用。“刘俊”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20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唐山建华西道营业部,刘俊账户交易“唐山港”MAC地址、手机号分别系刘俊办公电脑MAC地址及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

  (二)账户资金划转及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俊”证券账户共计投入106余万元买入“唐山港”。“刘俊”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28日09:36:13起大量交易“唐山港”,其中09:36:13、09:38:30,共计买入20,000股,14:02:52买入34,500股,3月29日买入81,019股,3月30日买入10,000股,4月5日全部卖出。“刘俊”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唐山港”145,519股,买入金额1,065,964.94元;卖出145,519股,卖出金额1,229,828.05元,扣除交易税费,获利161,669.08元。

  (三)刘俊与赵某联络接触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是刘俊的直接领导,平时工作接触多,私交也很好。2016年3月28日上午9点左右,刘俊去赵某办公室找到赵某,双方有交谈。09:36:13起,“刘俊”证券账户开始大量交易。28日下午和29日上午,刘俊、赵某一起去工商银行唐山市海港支行办理存取款业务。

  (四)刘俊交易行为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刘俊”证券账户自开户至2016年3月27日从未交易过“唐山港”,敏感期内突击转入大量资金买入“唐山港”。在2016年3月28日至3月31日期间,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唐山港”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过程和刘俊、赵某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唐山港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俊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刘俊违法所得161,669.08元,并处以485,007.24元罚款。

责任编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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