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21日22:12 新浪综合

  原标题:律师观点:深圳地铁尚无董事提名权 恒大委托说法不成立

  来自微信公众号:律政公学

  万科董事会换届一事迁延已久,不久前深铁受让恒大的万科持股时,曾表示会合法合规的推进万科董事会换届。果然,近日万科就公告了深铁关于万科董事会人选的提名议案,并决定该临时提案提交月底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深铁突然以临时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换届名单,也算是兑现了其要推进万科董事会换届的诺言,但是是否合法合规呢?则未必然!

  违规一:深圳地铁尚无非独立董事提名权

  万科《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根据万科于2017年1月25日公告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深圳地铁于2017年1月24日办理完毕从华润受让万科15.31%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成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根据万科《章程》,深圳地铁应于从2017年1月24日起算后的第180个交易日,即2017年10月23日才有权向万科提名非独立董事。

  根据万科于2017年6月21日公告的《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深圳地铁于2017年6月19日向万科董事会提交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临时提案,但在该时间点深圳地铁并非“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即深圳地铁于2017年6月19日并没有向万科提名非独立董事的权利。

  违规二:深圳地铁无法因受让恒大股份表决权/股份而满足非独董提名权要求

  万科于2017年3月16日发布公告称:深圳地铁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与恒大下属企业签署《委托协议》,约定恒大下属企业将持有的标的股份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深圳地铁,由深圳地铁自行决定前述特定股东权利的行使。在有效期内,深圳地铁可凭《委托协议》之约定直接全权行使前述标的股份的特定股东权利。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深圳地铁可行使万科共计29.38%的表决权、提案权及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深圳地铁为拥有万科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

  万科《章程》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因此,该条明确表示只有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才有提名权,该提名权为类似于股东人身权性质的权利,无法通过转让表决权被转移,深圳地铁被恒大委托行使表决权并没有使得深圳地铁成为“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因此,即使恒大将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地铁,深圳地铁也仅有权代为行使恒大作为万科股东在万科的投票表决权,而不具备向万科提名董事的权利。

  另外,恒大于2017年6月9日公告将其持有的全部万科股份转让给深圳地铁,至此,恒大已不再是万科的股东,其《委托协议》中委托深圳地铁行使表决权的事项亦已失效;如果说深圳地铁因为承接恒大所持万科股份,使得其连续持股时间应该从恒大首次持股之日起算,那么任何一个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万科股票的股东在计算连续持股时间时都可以把上家持股时间累加计算,那人人都很容易成为持股多年的老股东了,这个逻辑明显是不成立的。因此,深圳地铁因为受让恒大股份表决权/股份而使得其于2017年6月19日具备董事提名权的说法没有依据。

  违规三:突击增加换届临时提案是否经与其他有权提名股东商议

  万科拟于2017年6月30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及万科《章程》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即若股东要向2017年6月30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该等提案需在2017年6月20日前提交。

  深圳地铁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卡在股东提案最后期限的前一天向万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临时提案,万科公告该等提案的时间既不在收到提案的当天,也不在收到提案的第二天,而是在股东提案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2017年6月21日,即其他股东得知将进行董监事会选举这样的重大事项时,其以提案方式提名董监事的最后期限已过,其凭借对万科的持股合理行使股东提名权的机会已经丧失。而万科董事会不顾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三个工作日通知时限的规定,配合深圳地铁于其提案后第二天即全票通过同意将深圳地铁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让人不得不推测其系早有预谋,提前算计,联合深圳地铁垄断上市公司换届提名权,确保符合其私利的董事候选人顺利当选,霸道剥夺其他股东提名换届人选的机会。

  深圳地铁于2017年6月21日发布名为《深圳地铁集团向万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临时提案》的公告,称“深圳地铁集团作为万科的基石股东,在向万科提交临时提案前,征求了万科现有主要股东等各方意见。”如前述分析,从深圳地铁伙同万科董事会处心积虑设计换届临时提案公告时间的情况来看,明显是为了剥夺其他股东提案的机会,防止其他股东提案破坏其原有计划。因此,笔者合理推测,深圳地铁和万科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很可能并未与各主要股东沟通协商,或者沟通的情况并不顺利。

  万科事件之痛,要害不是谁做大股东,谁掌控董事会,更无关乎王石个人的去留。而是证券市场的规则是否能得到尊重?监管是否能做到公平?交易是否能做到公开?执法是否能做到公正?没有法治保障,就没有安全公共的交易环境,究竟是法大还是利益集团的淫威大?这才是万科事件之痛点。呜呼!强权当道,公义之不存!哀哉!监管装睡,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已成具文!

责任编辑: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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