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16:00 新浪财经

  中国股票市场散户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从相关法院判决来看,来自司法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支持也越来越大,近期获得重大进展的上海物贸投资者索赔案就是一典型案例。

  11月21日下午,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贸,A股代码600822,B股代码900927) 之间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由于前期法院已经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当日庭审进展较为顺利,庭审结束后,鉴于上海物贸方面虽对违规事实都承认,但却不同意调解,法院对于此次开庭的案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请。

  据投资者代理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介绍,此次是开庭是数十件上海物贸投资者索赔案中的一件,起诉标的约为9000元,如果不考虑损失计算方法上的差异,法院实际100%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请。许峰律师表示,上海物贸索赔案数量挺多,但当庭判决还是头一次,虽然金额不大,但对于投资者的心理安慰意义重大。

  上海物贸信披显示,2015年6月13日,其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虚增资产分别为32757527.73 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 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证监会的处罚还认为,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 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 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对于上海物贸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时任有责高管作出处罚,梳理可见,上海物贸案中被处罚的对象甚至包含了当下在经济法领域颇有知名度的法学教授,因其在上海物贸违规期间担任独立董事而受累被罚。

  当然法学教授仅仅被罚款还算是幸运的,目前还没有被投资者送上被告席。而作为上市公司的上海物贸从处罚公告开始,就陆续被若干投资者起诉到法院,要求上海物贸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2013年10月上海物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前,正好处在股价高位,调查后则出现了大幅度的下跌,给上海物贸投资者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法院目前作出的判决,如果投资者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600822)或B股(900927)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至少一股股票,即符合索赔要求,可以向上海物贸发起索赔。

  除了21日开庭审理并判决的法院,上海物贸2016年三季报也披露了近期其他投资者索赔案件的进展情况,其三季报显示,2016 年 9 月 5 日、10月11日、10月12日,上海物贸分别收到若干《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物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2名投资者共计210余万元。但上海物贸同时公告,该公司已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截止三季报二审尚未开庭。

  对于上海物贸针对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许峰律师表示,上海物贸虚增利润等违法事实非常严重,也非常清楚,其提起上诉更多是为了拖延时间,降低影响,以减少后续跟进索赔的投资者数量。许峰建议,在当前情况下,符合相关时间条件的上海物贸投资者,不管是曾经买了A股还是B股股票,均可积极审慎地发起索赔,以免错过时效。

责任编辑:赵文伟 SF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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