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索赔案昨审7小时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成重点

2014年08月06日 03:19  北京青年报  收藏本文     

  昨天上午9点,光大证券投资者索赔案于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昨天涉及的61名原告均为个人投资者,原告代理律师有4名。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严义明昨晚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的庭审重点有两个,其一该案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其二就是杨剑波[微博]诉中国证监会[微博]一案是否影响该案审理。

  看点

  内幕交易是“误解”?

  双方律师激辩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成为该案最大看点。

  光大证券方面认为,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无法确定是否是内幕信息,事实上证监会此后通过长时间多方专家论证,才最终确认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并未利用内幕信息。投资者认为“乌龙指”事件是内幕交易纯属“重大误解”,它是由于公司系统异常引发的,并非人为因素。这种情况在股市时有发生,法律并没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之所以受到损失,是因为看到股指大涨盲目跟风造成的,应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损失。光大证券称,对于“重大误解”,事实上交易方即光大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但鉴于实际无法操作,光大只能自行承担了损失。

  对于证监会的处罚,光大证券表示,这只是针对光大证券某些个人的处罚,并不是针对公司的,因此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交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

  原告方律师严义明对北青报记者表示,由于光大证券全面否认内幕交易,激怒了许多投资者。他们认为光大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8000余万元构成了内幕交易罪,申请法庭移交刑事审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难点

  投资者亏钱该找谁?

  针对因光大证券“乌龙指”引发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称,索赔存在受理的“程序问题”:一是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目前未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二是对于部分原告起诉的期货异常交易及内幕信息违规问题,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确的范畴;三是现有内幕交易认定更多针对个股而非股指。

  原告方严义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98条明确,有“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由。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必须以证监会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才可诉讼。当前只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才有法律硬性规定,需要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才可诉讼。

  昨天法官开庭即指出,光大证券方面认为原告投资人可能存在选择性打印交易记录,因此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部分原告投资人的全部交易记录。“结果是并没有发现原告存在此现象,也不存在套利交易。”

  法官表示,由于内幕交易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出台,法庭就相关争议进行了4点归纳: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据了解,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界定为内幕交易之后,因A股市场集体诉讼制度的缺位,使得相关投资者的诉讼进程处于停滞状态。

  原告律师之一林嵘透露,最近两天的原告皆为个人投资者,“其他投资者尚在观望,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投资者,第二波诉讼主体的原告将是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焦点

  “杨剑波案”会否阻碍股民索赔?

  此前,光大证券原投资策略负责人杨剑波曾起诉证监会,上演了证券市场罕见的“民告官”。“杨剑波案”会否影响其他股民索赔?投资者代理律师表示,两者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使杨剑波案出现处罚变更,撤销的也只是对其的个人处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依然有效。

  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鉴于杨剑波已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投资者民事索赔也应中止审理等待结果。

  至于该案能否推动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告方律师严义明认为,在当前证券市场违法门槛比较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背景下,希望上海二中院在该案审理和判决等环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昨天审理了7个小时,将近晚6点才结束。昨天合并审理的61宗光大内幕交易案件有4位代理律师,其中严义明律师代理33件,许峰律师代理16件,林嵘律师代理8件,王智斌律师代理4件。61宗案件总案值或超过1000万元。

  另据了解,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103件,由于人数众多,今天将继续开庭审理。

  新闻内存

  “8·16”光大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幅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微博]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该事件被称为“8·16”光大乌龙指事件。此后,光大证券进行了一系列对冲操作。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策略交易系统因程序错误,产生巨量资金申购并部分成交,对股指及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这一行为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光大证券也因此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21万余元,并处以5倍、总计5.23亿元的“顶格罚单”。

  针对赔偿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曾表示,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光大证券“8·16”乌龙指事件已近一年,但余波未了。

  光大“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行政诉讼3个月审期届满时,审判结果并未宣布。据了解,此案经过北京一中院[微博]的申请并获高院批准,将最多延期3个月宣判。换句话说,此案最迟将在8月18日之前宣判,法院是否会撤销证监会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禁入决定届时将见分晓。本栏撰文/本报记者刘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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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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