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王一鸣
昨日(8月5日)上午9点,光大证券“8·16乌龙指”引发的民事索赔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审判长在开庭时介绍,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计61件,将会合并审理,其中律师严义明代理33件,许峰代理16件,林嵘代理8件,王智斌代理4件。其余案件包括零星无代理人、外地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下次另行安排庭审。
本次审理,根据各方在证据交换中发表的意见,法庭将分为:1,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2,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3,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这四大争议焦点展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国内,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损失如何计算、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撑。这也意味着,案件如何审理或成难题。但无论结果如何,本案都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基础。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观察,庭上原被告双方申辩激烈。对于原告方律师提出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的罪名,被告方光大证券代理律师(以下简称被告律师)提出,证监会[微博]并没有就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相关案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驳回起诉。
被告律师指出,原告在证券、期货市场遭受的损失,在法理上,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该损失只有在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或者行为人属于故意的情况下,受损者利益才受到法律保护。“目前期货法律并没有明确民事责任赔偿,在侵权过错上,光大证券没有主观过错。”
他还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内幕信息)回应称,证券法(75条)对内幕信息的定义是指,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定义中指向的是对个股或某个上市公司,并没有涉及整个证券市场。”在被告律师看来,错单信息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证监会是事后认定,引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这一兜底条款,值得商榷。
不过,他同时承认,乌龙指当天上午的错单交易对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并不是光大证券有意为之,而错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就如同潮起潮落,下错单者与市场参与者均应承担风险。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许峰指出,光大证券常常忘记证监会关于其内幕交易的处罚事实,并且之后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现下,面对投资者索赔时,却对“内幕交易”提出异议,是“欺软怕硬”。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现场观察,当审判长将庭辩导入“光大证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这一焦点时,光大方面提出原告方应“增长见识”,使得双方火药味渐浓。
在该环节,首先,被告律师引用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相关规定解释对冲的必要性,即对多、空下单避免风险敞口,当错单交易发生后,公司对下午继续对冲交易的决定符合公司“市场中性原则”的交易策略。
严义明则对上述反向对冲策略提出质疑:“对冲最早出现在贸易领域,以规避外汇波动带来的盈亏风险。对冲交易是对暴露的风险进行保护,如果确定这个后,再来看光大这次交易,其上午的交易原先是以获利为目的的,但如果存在反向操作,即意味着上午的交易难以产生利润(预期),因其将被反向操作所抵。”严义明提出,那么,不管市场怎么波动,该笔投资都不会产生盈利和亏损,却要承担手续费损失。
“一个公司为什么会按计划做亏钱的事情?所以,光大上述说法是一个借口。”此外,严义明指出,光大证券所引用的公司规定并没有法律程序。“对冲交易并不违法,但应该向投资者公开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则没有,侵犯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
对于严义明的观点,光大代理律师则略显沉不住气,其回应称,本次案件为新型案件,原告代理人并不了解对冲交易,应通过本案“增长见识”。但他未就严义明的观点予以反驳。
投资者损失如何界定/
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界定这一问题上,双方也存在着明显分歧。
原告方认为,由于法律就内幕交易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算损失,受损当事人应基于基准价格计算损失。例如,以代理期货投资者为主的王智斌律师将本案分为两类,针对一般侵权案件,就是以乌龙指当日11点05分之前持有的空仓平掉之后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作为索赔依据。
“另一类为内幕交易案,则是在11点05分之后,买入多单的总点位数,减去平掉的多单所产生的点位数,其中的差额乘以300,即为投资差额损失。”王智斌庭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许峰则向记者概括指出,“无论是股指期货还是基金、股票,我用的一个计算损失的基本方法是,用买入平均价减去卖出平均价或基准价,再乘以相关投资标的数量。”
“基准价确定的是内幕信息公开后十个交易日,如果十个交易日之内卖出,就是买入平均价减去卖出平均价乘以数量,如果是十个交易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那就是买入平均价减去基准价;基准价的计算是内幕信息公开日后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的平均价。”他同时指出。
光大代理律师对此并不认同,他认为,在错单发生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后的股票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当时的真实价格;应计算实际买入价格和真实价格(假设不存在内幕信息)之间的差价。计算差价损失时,应该扣除系统性风险和市场因素影响。他亦承认,此种计算为“理想状态”。
此前光大证券2014年中报披露,“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诉讼89起,涉诉标的约1202万元。”
不过,上述数字仅代表“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方代理律师之一的王智斌在现场向记者表示,其代理的均为股指期货投资者,除了今日开庭的4个案件 (涉及金额约49万元)。还有一个案件已立案但尚未开庭,涉诉金额约144万元。剩余的12个案件将在今天立案,涉诉金额300多万元。“所以,我们实际总共代理了17件,涉诉金额500余万。”他说。
据记者了解,多位原告代理律师除立案案件之外,均还有其他案件等待立案,本次庭审尚有投石问路之意,而无论结果如何,本次庭审都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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