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独董不独不懂遭诟病:被描述为闷头发财

2014年08月02日 09:10  中国经营报  收藏本文     

  郝成

  编者按/作为引自美国的公司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已经实施了十几年,结果却广受诟病。中国独特的传统使得“独董”们无力或无心完成自己的独立监督职责义务。而各个企业则热衷于寻找具有官员背景的独董,这其中的原因不言自明,就是利用官员积累的政治人脉来为企业保驾护航,利益输送自然难以避免。去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发后,形成了蔚为壮观的独董离职潮。这被解读为反腐外延,并被寄望成为独立董事制度革新前奏,猜测观望之中,我们不妨回顾过往13年,梳理这一于股市中渐成规制的独董“职场”,官员何以进入,其来去之间,为市场提供了哪些反思和借鉴?

  一线调查

  官员独董的罪与罚

  去年十月的一份中央文件,让拥有公职背景的独董逐渐辞离,直到最近形成引人关注的独董辞离潮。尽管早前也曾有过类似文件,但在当前反腐重压和改革呼声中,这样大量的退出被赋予了别样的意味。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上市公司公告及数据发现,我国“官员独董”中,地方政府背景人士占比过半,超六成曾为其所在公职单位主要负责人,且这些独董曾主管领域与上市企业主业重合、相关情况达八成,而参会、述职等基本尽职情况却并不乐观,受惩戒情况较为罕见。

  自2001年证监会[微博]发文规范以来,独董渐有规制,且因企业数量剧增而增加,但这一庞大群体在过去13年中始终遭受诟病,被指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甚至被舆论指责为花瓶、不独不懂……更深层的思考则在于这一引进制度,其诞生所处欧美法系与我国大陆法系的结合问题,以及这一制度应配以哪些市场健全之策。

  此次辞离潮中,过去13年中那些期待与呼吁再次高涨:八年前曾完成初稿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何时出台,独董职业协会能否成立,选任、监督机制如何完善……

  官入独董

  独立董事制度,被认为是典型的美国公司制度,其自1940年在美国以法规形式推行以来,迄今已有70多年历史。至上世纪80年代,被称为“独立董事革命”的制度完善和数量猛增,被认为是其臻于成熟的标志。

  不过,彼时我国刚改革开放,市场完善及与国际接轨均缓缓而行,公司管理制度亦属探索建立阶段,直至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一个更贴近大陆法系的市场制度逐渐建立,于是,类似日本、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开始施行,而独立董事,则在上世纪90年代才出现——那些寻求海外上市的企业,应要求而设立了独董。

  2001年,证监会下发《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独董制度正式在中国推行。其效用被认为是监事会的有效补充,且《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董的职能定位是“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一定位更多被理解为保护中小股东。证监会亦曾在文件中表述称:“证监会将用独董的良知与公信,去呵护弱势小股民。”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获得确认。这前后另有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和保监会发布相关指引及办法,进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中推行这一制度。

  在当年的相关学者观察中,独立董事制度被描述为从欧美引进的舶来品,彼时就有不少质疑之声。一方面集中在其所在的欧美法系是否与我国已有的大陆法系兼容,另一方面则从实际层面质疑在已有监事会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是否会让二者冲突或消解?

  不过,推行以来,后一质疑渐少。相比较于之前的内部监事会,独立董事被认为是来自外部的监督,且被赋予是更高层面和更为独立的监督义务,其行使监督方式除投票权外,更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怎么选独立董事?这一问题在法规层面有独立性原则,但操作上候选人的首次提名权仍较为集中,这被认为是“官员独董”大批出现的根源——这种提名机制几乎完全成为大股东意愿的体现。

  “为什么选官员?一是国有企业过去就是官员在监管,顺理成章;二是企业需要官员的人脉、经验去处理一些政商关系。”7月31日,有两位退休官员任独立董事的某医药上市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称,早年上市企业所考虑更多的是市场拓展和形象问题,所以该企业的独立董事即为卫药监督部门官员。

  据本报记者梳理的上市企业独立董事8260人次中,有显性官员背景人次就达1500多个,地方官员背景人士数量过半,其中超六成为原公职单位主要负责人,且这些独董曾主管领域与上市企业主业重合、相关情况达八成。此外人大、政协、财政三系官员人次均超过200,成为其中突出数据。

  不独不“懂”

  据此前媒体报道,除前述企业选取独董的理由外,一些上市企业曾拥有的国资背景,也是官员成为独董的重要原因。这其中有企业选取的倾向,也有原主管部门及国资力量想要更多介入的意愿。

  由于2004年中小板开闸和2009年推出创业板,这两个节点成为上市企业数量大幅增长的开始,而按照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拥有3个独董计,相应的独董数量呈现海量增长。其中官员大量担任独董的现象,一度令舆论叹息这一制度已经沦为官员退休后再就业的良机。

  “上世纪90年代官场下海潮,已经给这种转移做好了准备。比如我们的许多领导就是过去医药卫生系统出来,让过去的领导、同事来当独董,顺理成章。”前述上市企业人事负责人称,官员并非商人,并不与相关规定中的独立原则(主要指商业行为上的独立)相冲突。

  但事实上,这种人脉、业务上的交集,已经让独立性大打折扣。且由于曾经有监管或业务上的联系,这种任职更被质疑为旧有利益输送的继续。在诸多关于我国政商腐败分析中,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招商、对企业扶持两项被认为是利益输送最初的成因,问题官员、退休官员进入企业任职,则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回报”规则。

  利益猜疑之下,舆论对官员独董的“不独”斥责,要比其他独董们更甚。此外,官员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基于专业之上的监督义务,也被广泛质疑。

  不过在薪酬方面,独董们的平均水平仍低于其他高管和董事会成员,这导致许多人在多家上市企业同时担任独董,此前媒体报道有大学教授在6家上市公司同时担任独董——这实际上已经违反有关部门最多5家的原则性规定。

  这种多家“兼职”的情况在“官员独董”颇为常见,多数为同时担任三家上市公司独董,其公开薪酬合计多在10万至20万元之间——像巴曙松[微博]那样拿到百万年薪的官员独董,几乎仅此一例。表面上看去似乎需要艰苦走穴的这份独董职务,其实背后则存在诸多福利,各种现金津贴之外,更有一系列的旅游、消费方面的安排。因而虽然时有独董抱怨薪酬低,但这其中绝无官员独董的声音。

  有趣的是,本报记者查询发现,“官员独董”们鲜有独立聘请审计机构的记录,几乎没有投过反对票,缺席会议、未见述职的情况却颇为多见,委托投票、电话参会等表述则更多——这是一个不声不响的群体,因而被媒体描述为闷头发财。

  此外,目前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特点也被认为是阻挡独董行使监督的重要阻力,而美国的企业股权分布本身既已具备相互牵制力量,也更利于外部的独立监督进入。

  惩处乏力

  2001年,中国曾出现首例独立董事受罚后诉证监会案例。在之前的“郑百文事件”中,不拿薪酬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因不作为而受到罚款十万元惩处。经诉讼后,法院最终支持了证监会的惩处决定。这一度被解读为监管单位向市场传达严肃独董制度的信号。

  但在过去三年出现的几家上市企业连续造假案中,多名独立董事最初被处罚款3万元惩戒,但经复议后被取消惩戒——理由则在于独立董事拥有不知情或无法获知造假的证据。

  评论者笑称,独董尤其官员独董,对造假不知情的证据,应该非常多,因为他们压根就没去参与和监督。对比之下,推行独董制度十多年之后,当初那种严厉惩戒似乎已经趋弱。

  2011年的“污点独董事件”中,被举报的官员独董洪乐平,时任深圳全国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总会计师兼办公室主任。当时已在两家上市企业担任独董,在被第三家上市公司提名时,遭股民举报此前曾有违规行为。舆论还指出,此事中洪乐平及有关上市公司应受到更严厉惩处,但最终洪乐平仅辞去两个独董职务了事。

  有学者将中国的独立董事之路分成了4个阶段:初期为花瓶,即找几个知名人士来做形象展示;后则为民工,比如财务顾问可以收到几十万元薪酬,独董只有几万元津贴;再后来发展为探子,证监会突然发现独董作用,便不断培训独董,设立独董条例,要求独董坚决站在证监会立场上;最后则是共存,独董必须是公司的董事,必须和公司共存亡,承担公司“作为责任”,也必须在公司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如果说几年前有关监管单位力推培训,让独董进入了探子阶段,那么后期大批官员涌入则意味着共存阶段到来。有上市企业曾称提名官员独董,一则出于疏通政商关系需要,另外则为方便管理——官员所具有的官场特质,恰适合做一个默默的共存者。

  于是,不作为成为常态,而有作为却成新闻——有媒体统计数万次投票中,反对票总计仅47次,一些负责独董的反对票和独立聘请审计行为,当作罕见事例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

  批评人士认为中国应该效仿美国,在独董提名方面制定更细规则,避免曾经的主管领域官员进入相应企业。理由则在于我国官员虽从官场退休,仍具备诸多人脉和余威,其对政商关系仍具较大影响。

  清场迎新?

  在2006年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同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被曝出已经完成初稿并提交有关部门,但此后关于这部条例的消息却十分稀少。

  期待法规建设自不待言。更为具体化的革新期待,出现在独董提名办法上,从程序而言,学者建议应该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独董提名,如成立独董提名委员会,保证小股东的参与度,甚至彻底由小股东来实现提名。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对小股东的界定更大众化,比如邹恒甫即认为小股东应该是持股不足0.1%的股东。

  此外,独董的独立性也被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有舆论认为类似官员独董这种情况应该从法规上彻底禁止,即使温和的观点也认为应该学习国外办法,起码应该让公职人员与独董的通道变得更为规范,建立更宽泛的利益回避原则。

  薪酬方面,多方均建议适度提高,由此避免“兼职”同时鼓励独董尽职,但同时认为应该将津贴等福利公开化、规范化,避免让福利变为大股东抛出的利诱,这也有利于众多小股东对独董的监督。

  综合来看,这些建议多取自美国现行独董制度,同时一些学者试图将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考虑,而更多人则希望能在股权结构方面也向国外企业靠拢,即从根源上降低“一股独大”的情形,这种改变必然涉及公司法及其他入市规则等。后者的革新思路源于更大范围的、来自市场和公司总体管理制衡的思路,属于配套整体型革新建议。

  相比于引进独董制度之初人们关于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的结合担忧,当前已经没有人再从根本上否定独董,各种建议虽有区别,但目标都指向如何让独董更独立和更能够发挥效力。

  如果一定要寻找对独董进一步强大后的担忧,那就是之后在企业高层管理中是否会出现“内耗”——强大的外部独董,过度制衡内部董事决策。对于这一质疑,学者认为担心不无道理,但可以从独董的专业度、高层管理的公开、透明度,以及对独董的监督、惩戒制度中形成保障和制衡力量,进而避免内耗。

  不过,这些建议或反思早已有之,且在一次次曝光独董不作为、违规的舆论中不断被提及,但却鲜见制度进展和监管部门回应。新一轮的官员独董辞离潮中,乐观者愿意结合当前的反腐高压及改革话题,认为官员离去,是一次无需清算的清场——为了之后到来的革新顺利进行做好铺垫。

  但这只是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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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官员独董独立董事辞离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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