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案一审张克强获刑4年 不服判决将上诉

2014年06月24日 02:47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证券时报记者 靳书阳

  持续4年之久的“盐湖股权案”有了初步结果。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张克强、宋世新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对华美丰收公司判处罚金2000万元。对于判决结果,华美方面称,一审判决对张克强等人单位行贿罪的认定有误,华美方面将会继续上诉。

  据悉,法院对于公诉人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指控的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宋世新等人的“诈骗罪”不予认定,但以该案第二次开庭追加的“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张克强、宋世新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对华美丰收公司处罚金2000万元。

  记者获得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资料显示,法院认定,华美丰收公司为实现非法占有国有兴云信名下的“盐湖国有股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董晓云、崔伟以巨额财产性利益。法院认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讯毅、李苇等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但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昆明市中院判处被告单位华美丰收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00万。同时,判处张克强、宋世新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罗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曹迅毅和李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由于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按照判决结果,除张克强需继续服刑至2015年1月12日外,华美方面其余几人刑期均已结束。

  华美集团代理总裁陈金龙表示,华美方面对于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华美方面认为,单位行贿罪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华美丰收、张克强等人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未实施行贿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同时,法院混淆了盐湖集团和重组前的盐湖钾肥上市公司两个概念。华美方面还认为,判决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和采纳上存在问题。另外,陈金龙还认为,华美丰收公司未获得非法利益,罚金2000万过高。他表示华美方面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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