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将对高危公司债予以警示 也会ST

2014年06月18日 02:03  上海证券报  收藏本文     

  ⊙记者 王璐 刘伟 ○编辑 孙放

  为促进债券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公司债券风险,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17日发布了《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在实施风险警示的公司债券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示区别。

  《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据规定,通过沪深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实施风险警示,具体包括:

  沪市方面的规定为,债券最近一次资信评级为AA-级以下(含);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业绩预告显示为亏损;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市方面的规定为,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以下(含),或债券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经更正的净利润为负值;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下调标准券折算率;其他方面与沪市规定相同。

  《通知》称,公司债券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之日起,交易所会员应当设置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限:当个人投资者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中金融资产价值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同时签署了《实行风险警示公司债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时,会员单位可以为其开通风险警示债券买入权限。

  《通知》还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在收到资信评级机构正式评级报告后,应及时公布债券评级报告。其中,上交所[微博]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前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公司债券发生触及实施风险警示情形时,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按规定申请公司债券的停牌。此外,发行人应当于公司债券停牌当日发布停牌公告及风险警示公告。公司债券于停牌日的次一交易日复牌,上交所自公司债券复牌日起对其实施风险警示。

  上交所就《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通知》答记者问(详见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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