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新规下发至上市银行 关联方利益输送有望杜绝

2014年02月18日 03:24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吕 东

  随着日前央行[微博]金融市场司《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商业银行进入银行间债市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政策规范。据了解,该通知仅针对于16家上市银行,这也是央行首次发文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市开户的具体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市的行为,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交易地位,将更有利于银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加强银行理财产品信息透明度,同时进一步深化2013年银监会 “8号文”中对银行理财产品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则的实施。“这将不仅有效杜绝银行理财产品的灰色利益输送,同时也对未来银行理财的管理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率网分析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此前,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只有一个银行间账户,该账户下挂靠多个系列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大多数是通过本行自营账户进行对外债券买入或卖出,结算账户属于“丙类户”。而此次央行在《通知》中规定,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并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申请在银行间债市开设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应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开展理财投资管理业务,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相关人士表示,此举旨在防范银行自营账户与理财账户之间的利益输送,其实早在去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要求各结算成员严格执行“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结算”的规定,不得通过第三方过券方式进行关联交易。

  《通知》给予了银行一定的时间调整,对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的,应在一年内根据《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开户。原账户内的债券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至新账户。过渡期结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原账户仍有托管余额的,同业拆借中心、上清所、中央结算公司应对原账户的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进行限制处理,除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卖出或转托管已经持有的债券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通知》仅下发至16家上市银行,除了五大行外,还包括中信、光大、华夏、平安、招行、浦发、兴业、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至于非上市银行如何具体操作,《通知》则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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