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表示,这一政策创新体现对股东权利的充分尊重
■本报记者 徐 科
日前,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指引》),对现行的现金分红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与之前不同,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并给予充分披露,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
“如果说新股发行是解决了一级市场的问题,现金分红政策则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并注入正能量。”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并给予充分披露,这一政策创新体现对股东权利的充分尊重。
《指引》具体规定为,“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盈利水平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规定了上市现金分红差异化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刘俊海表示,目前由于《公司法》仍未修改,所以证监会无权强制上市公司分红,但是基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证监会敦促上市公司强化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这可以鼓励上市公司之间围绕如何取信于投资者开展公平竞争,争做受人尊重的企业,争做对投资者具有感恩之心的企业。
多年来,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举措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随着各项政策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有所改善。2010年至2012年,境内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比分别为50%、58%、68%,现金分红比例分别为18%、20%、24%。
“《指引》出台之后,下一步在执行中的后续问题值得关注,还需要观察执行力。”刘俊海表示,态度决定一切,希望上市公司能够深入理解监管者对于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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