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子航
“中国石油不太乐观。美国证券法规更为严厉,上市公司高管涉嫌贪腐、行贿或受贿的行为都必须披露。中国石油若想以未收到执法部门或集团通知为由为延迟披露辩解,参照同类型案件的在美判例来看,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何培华表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因中石油高层涉嫌贪腐被调查一事而引发的蝴蝶效应——在美投资者发起集团诉讼可能持续发酵。
“中国石油不太乐观。美国证券法规更为严厉,上市公司高管涉嫌贪腐、行贿或受贿的行为都必须披露。”昨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广东环宇京茂律师所主任何培华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石油若想以未收到执法部门或集团通知为由为延迟披露辩解,“参照同类型案件的在美判例来看,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中国石油此前表示,其及其他个人被告目前尚未收到诉讼有关的正式通知或文件,也不排除可能会有其他类似诉讼在美国提出,并表示将积极应诉。
高层遭查惹海外诉讼
中国石油9月7日公告,一名境外个人股东于近日以中国石油部分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为由,指称中国石油、前任和现任两位董事及前任和现任两位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而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团诉讼。
据了解,起诉方Johan Broux为比利时人,他已提交起诉书,起诉书编号是美国纽约南部地方法院(曼哈顿)13-cv-06180。Broux希望能够代表在2012年4月26日至今年8月27日期间买进中国石油股票的所有投资者。
Broux表示,中国石油股价在8月23日下跌了3.5%以上,当日有消息称中国两家政府机构正对中国石油官员的腐败问题进行调查。
据查,中国石油8月28日公告称,于 8 月26 日接到控股股东通知,中国石油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李华林,公司董事、副总裁冉新权和公司总地质师王道富正接受相关部门调查。
除中国石油外,Broux起诉的对象包括中国石油董事长兼总裁周吉平,财务总监于毅波、中国石油前财务总监周明春及前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蒋洁敏。Broux没有提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目前暂难估计海外诉讼的最终参与人数与诉讼金额,但集团诉讼意味着会有大量在美投资者参与联合起诉,而且美国法院认定股东损失的方法也较独特,一般是按照股价的波动来计算,金额不会小。” 何培华律师表示,“类似高层贪污的投资者诉讼,从判例上来看,投资者胜诉比例较大。”
资料显示,中国石油于2000年4月6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微博]发行托管股份。
诉讼耗时长、费用高
据了解,美国律师事务所Pomerantz Grossman Hufford Dahlstrom&Gross已宣布将代表投资者向中国石油提起集团诉讼。网站显示,该律所是美国一家主要负责投资者诉讼的老牌律所,拥有一批专职证券欺诈诉讼的律师。
集团诉讼是指“在法律上允许一人或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法院对集体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也具有适用效力。
据一位在美有过诉讼经验的律师透露,“在美国,一旦有投资者挑头准备提起诉讼,即有律所会参与联络并衔接集团诉讼,从而形成一股抱团。”
事实上,中国企业遭遇海外集团诉讼的案例并不鲜见。
2004年3月16日至5月14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中国人寿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九项证券欺诈集团诉讼,理由是在2004年1月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当中,点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资金违规情况。消息披露后,中国人寿纽约和香港的股价双双遭受重挫。
该案前后历时五年,原告最终撤诉。
2007年9月底,在纳斯达克[微博]上市的南京中电电气光伏有限公司因未能披露原材料短缺遭遇的困难,在美国遭遇集团诉讼;同年11月底,史玉柱[微博]的“巨人网络[微博]”和江南春[微博]的“分众传媒[微博]”遭到了来自同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的集团诉讼,起因是巨人和分众的信息披露分别晚了19天和12天。
从既往案例看,集团诉讼耗时长久、费用巨大。有统计显示,美国集体诉讼一年内能结案的仅8%,两年内结案的只有26%,三年内结案的则为39%。
“对中国石油来说,应抓紧筹备海外应诉,如果经考量预估长久诉讼最后的结果并不理想,早日和解或许更有利。”何培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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