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事件追踪: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软肋

2013年09月07日 01:22  中国经营报 微博

  股民抱团起诉光大证券 炮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软肋”

  肖中洁

  尽管最近各地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民事索赔此起彼伏,但是大部分投资者难免担心事情发展到最后终会无果。事实上,两年前黄光裕的内幕交易案就是前车之鉴,股民在民事索赔中一再落败。

  两年之后,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同样遭遇了内幕交易案民事赔偿尴尬,而这次的结果同样并不乐观。

  索赔立案待解

  8月30日,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认定光大“乌龙指事件”为内幕交易,投资者因该内幕交易形成的损失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尽管证监会还未下发正式的处罚通知书,但北京、福建、温州、广州、上海等多地投资者已为自己的损失展开维权,到法院提交起诉书。由于法院决定是否立案需要7个工作日,暂无立案结果。

  多位接受采访的律师表示,由于目前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缺乏司法解释,以及投资者的损失很难认定,案件操作难度比较大。由国内十几位律师组成的证券律师维权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呼吁,希望尽快制订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期待法院能够尽快受理这两类案件。维权律师团正在起草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建议稿,将在今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此外,光大证券内部人士透露,在8月30日证监会公布处罚决定后,周六和周日(8月31日和9月1日)公司相关人员参加电话会议,通报了人事调整。其中原董秘梅键在辞去董秘一职后,仍担任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接下来,光大证券将处理投资者赔偿的问题,并全力确保经纪业务的发展。

  近日,多地投资者已委托律师向各地法院递交了诉状,家住上海的李明(化名)就是其中之一。

  9月2日,李明通过其代理律师严义明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为光大证券,诉讼请求有两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9.94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投资者。2013年8月16日因被告实施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严重。

  严义明表示,由于光大证券的注册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因此选择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工作流程,该法院需要7个工作日做出是否立案的答复,预计在9月10日可以获知结果。

  “目前找我递交材料来维权的投资者已经达到上百人,其中李明的案情比较典型,因此先帮他来起诉,看看法院的态度。随后起诉的人多的话,会和法院协商提高效率。”严义明说。

  起诉书显示,李明于8月16日11:07分见沪市暴涨,权重股集体拉至涨停(其中包括其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代码为:600030.SH),李明认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但因市场有传闻称沪市暴涨和被告“乌龙”有关,故并未立即跟风买进,而是继续观察市场。后中午休盘期间,光大证券原董秘梅键通过媒体否认了乌龙传闻。于是下午开盘后,李明立即于13时以每股11.90元价格买入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成交金额为1086470元,佣金325.94元,过户费54.78元。

  但其后随着光大证券卖空ETF、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及14∶22分发布公告后,大盘回落,李明购买的中信证券股票也一路下跌,当日收盘被套。8月19日,该股票依旧下跌。为避免损失加大,李明只能于8月20日上午9∶38分将所持的91300股中信证券股票以每股10.83元价格全部卖出,佣金297.28元,印花税990.99元,过户费54.9元。他因此遭受损失共计99302.35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

  无独有偶,广州市民郭先生也于9月初委托律师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将光大证券和上交所列为被告,索赔7万元,其起诉理由为“侵权纠纷”。

  此外,福建、北京等多地也组织了投资者维权团,浩浩荡荡“杀”向光大证券。

  尽管维权行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多位律师表示,对法院是否立案并不确定。郭先生的代理律师叶小雷就坦言,虽然有开户凭证、交易纪录、证监会查处情况等证据,但由于两被告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损害后果方面缺乏证明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法院有可能直接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或者以管辖权等为由告知郭先生向被告住所地起诉。

  “最好还是等证监会正式的处罚通知出来再进行维权,快的话也要一个月左右。”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

  司法解释“软肋”

  内幕交易依法应该履行民事赔偿,但是在缺乏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这种赔偿却很难实现。

  证监会表示,《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然而,综合多个律师的看法,这条起诉路并不好走。

  分析人士表示,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其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制约了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

  “内幕交易按照目前的法律,要由原告来举证,比较困难。”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晨说。

  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对于原告及其损失的认定也是一大难点。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管层决策后)至14∶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严义明看来,8月16日13时至14∶22分进行股市交易并因此蒙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进行维权。但是黄晨认为,这个范围过大,对光大证券来说不公平。“这个案子太独特,受损失的股民全部都有权利的话,很不公平。应缩小到某个范围,比如光大ETF180篮子里的股票,且当天下午进行交易并受损。投资者的损失要和内幕交易有因果关系。”

  有律师建议,在我国还没有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的情况下,追究光大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可参照虚假陈述的民事和解方式来解决。比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中平安证券[微博]通过设立赔偿基金,与12756名投资者达成和解,补偿了约1.79亿元,这个办法可为光大证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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