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来,造假主体万福生科仅收到30万元罚单,更掀起轩然大波。事实上,证监会作出的30万罚单,仅针对其未及时披露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宜的行政处罚,而其发行欺诈、2011年和2012年年报虚假记载、伪造金融凭证等“四宗罪”,涉嫌违反刑法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 杨颖桦 北京报道
一石激起千层浪,万福生科(300268.SZ)的一系列罚单注定影响深远。
5月17日下午,继一周前宣布对万福生科及相关中介机构行政处罚决定后,证监会再度释疑与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包括平安证券[微博]先行补偿方案与后续民事诉讼的关系,以及律所、会所、券商等中介和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标准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证监会将以对平安证券处理为标杆,对当事主体是否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意味着,平安证券3亿元先行赔偿基金方案,日后或将对中介机构生态带来深远影响和巨大变化。
当日下午,证监会还公布了对隆基股份(601012.SH)、勤上光电(002638.SZ)、华塑股份(000509.SZ)、青鸟华光(600076.SH)、海联讯(300277.SZ)、承德大路(更名为南江B,200160.SZ)、西藏天路(600326.SH)和宏磊股份(002647.SZ)8家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本报记者从监管层了解到,近日,证监会或将公布一系列在拟上市阶段和通过发审会但未发行的上市主体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三中介处罚轻与重
眼下,资本市场的IPO财务造假和欺诈上市案例频出,万福生科作为重大标志性案件,其处罚标准无疑为后来者打造先例。
首先明确的是券商先行补偿方案与后续民事诉讼的关系:平安证券推出的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补偿的方案,是否影响投资者对万福生科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
在证监会看来,过去数年,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效果不明显,取证难、认证难、耗时长、索赔少,投资者和专业人士对投资者赔偿制度反映较大,“本次尝试是有效解决此类案的途径”。
目前,平安证券已将投资者赔偿基金缴付到位,万福生科实际控制人龚永福夫妇也将3000万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赔偿方案的协调实施。
证监会指出,将“尽最大努力监督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但当事人对此次赔偿方案有异议的,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索赔。
相对于中磊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仅被处以一年不接收材料与罚没款,市场有看法认为并不公平。但实际上,根据现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没有任何资格限制。因此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不存在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内容。
“上述行政处罚措施,也是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对其作出的最严厉措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
事实上,不管是已被撤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收到“最严厉措施”的律所,都已感到八方压力,除IPO业务必须更换外,连锁反应还产生在污点中介机构的新三板业务、债券业务等环节。
比如,新三板监管机构发出函件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业务聘请会所和律所时,要注意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并要求中磊所和博鳌所的客户进行更换改聘。而负责企业债审批的发改委,也要求中磊所项目更换审计机构。
一周来,造假主体万福生科仅收到30万元罚单,更掀起轩然大波。事实上,证监会作出的30万罚单,仅针对其未及时披露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宜的行政处罚,而其发行欺诈、2011年和2012年年报虚假记载、伪造金融凭证等“四宗罪”,涉嫌违反刑法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不过,此前监管层表态称,根据《证券法》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这无疑是市场关注重点,有券商人士指出,万福生科案件本应被作为退市制度出台后的有效实践,而香港市场也有案例显示,造假上市公司被处以退市并由相关负责人回购流通股份实现投资者保护。
平安效应
相对前述各方而言,平安证券的三个月暂停保荐资格罚单与先行补偿方案,更是万福生科事件的焦点。历经一个星期的舆论发酵后,监管层收到了各方传来的意见。
首当其冲的是对平安证券暂停3个月保荐资格的质疑。此次处理中,除针对保代、相关负责人等个体处罚外,机构方面,平安证券被罚的结果与市场预期大相迳庭。
对此,证监会解释,处罚结果体现从重处理原则,明显重于近年来对绿大地(002200.SZ)等类似案件给予的处罚;不仅被采取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处罚,而且平安证券已被立案调查,被采取暂不受理其保荐业务的监管措施。
有投行人士对记者指出,由于相关法规对暂停机构保荐资格的实际规定较为笼统,此前这个处罚措施震动巨大的原因在于,市场预期其带来的结果是保荐机构手头项目必须全部更换,威慑力极大。但目前看来,仅相当于“中止审查”的状态,罚单威力大大减弱。
其指出,目前,已有项目被立案稽查的券商,在内部通报该处理结果的实际含义,并要求相关项目组成员加快进度上报材料,以免日后处罚决定下达时被停止接收新材料。
其次,对于平安证券3亿元先行补偿基金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市场质疑较多之处。
而证监会首次明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理。“证监会将以处理平安证券为标杆,对当事主体是否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
这意味着,平安证券的先行补偿方案为其最终结果带来一定“余地”。但这期间的“效率”与“公平”之考,无疑为日后的市场规则带来重大重构。
一是行政处罚是否应将类似补偿列入考量范畴。
有证券律师对记者指出,主要依据在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是“平安标杆”是否适用于眼下的资本市场。
有投行风控人士对记者指出,虽然3亿补偿方案影响巨大,也对未来券商在执业方面的风险考量带来明确的“赔钱”威慑,但相对于IPO业务给保荐机构和个体带来的巨大收益而言,或仍有不少个体存在侥幸心理,这时候行政处罚或为重要威慑手段。
对此,上述律师指出,有关部门使用有关规定时,应明确对于从重从轻处理的含义、条件和尺度,要配以相关的证据材料与法律条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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