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将开庭 股民诉讼额超2000万

2013年04月19日 01:42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韩海龙 实习记者 何炳辉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宝安地产(000040,收盘价4.51元)虚假陈述案将于下周一(4月2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截至目前,准备参加这次诉讼维权的股民已有数十位,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

  虚假陈述由来已久

  据悉,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将于本月22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的公告中了解到,案号为(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5、6号的相关诉讼的确将于22日下午2:30开庭,其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

  此次诉讼牵涉宝安地产“代持股”事件,最早要追溯至1993年11月。当时宝安地产与新鸿进公司签订了参股投资协议,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股,新鸿进也在当时付清了股票转让款。但后来新鸿进又因故退回了这些股票,宝安地产也向新鸿进退回购股款。

  1994年9月,宝安地产再次与新鸿进和业丰工贸这两家公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协议议定,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

  让人震惊的是,当时宝安地产竟用收到这3家公司法人股的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和业丰工贸的购股款;对于不足部分,则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公司,从而完成全部应收购股款的冲抵。

  换句话来说,公司转让出的股票钱分文不收,只是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通过新鸿进和业丰工贸两家公司代持。

  经过长达十多年的代持后,2007年4月至2009年3日期间,这些股票终于被抛售。当时宝安地产证券部经理任国强,在经过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后,私刻新鸿进和业丰工贸的公章,并伪造其委托宝安地产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全部卖出了这些股票;加上股息,合计获利8675.51万元;接着又将这些资金的大部分划至别的公司。随后不久,这些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1万元又被陆续转回宝安地产,用来冲抵有关单位对公司的欠款,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2010年11月4日,宝安地产收到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的 《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虚假陈述,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直到去年12月,公司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对公司进行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邱瑞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其他涉案人员也给予了相关处罚。

  数十股民参与维权

  刘国华律师表示,截至目前,准备参加这次诉讼维权的股民已有数十位,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

  “我认为胜诉可能较大。”刘国华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宝安地产虚假陈述的事实已被证监会认定,股民的买卖也符合条件。我认为,依据事实的法律,股民应该获得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上市公司对上述案件有何看法?《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宝安地产方面,但截至发稿时,仍未获得有效答复。

  对于股民请求赔偿的标准问题。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且在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1月6日卖出该股,则以实际卖出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如在2011年1月6日后卖出该股或者持续持有至今,则以5.27元(从立案日开始算,换手率达到100%为止,所有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此外,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几部分,即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随着股民维权意识的觉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股民维权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刘国华律师处获悉,据其不完全统计,此前已有大约九十家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微博]科龙等。

  此外,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也超过15000人,涉及金额超过15亿元。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杭萧钢构案等,其中起诉的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总的来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几率还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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