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磊
延宕近1年之久的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再度开庭。
7月24日上午九时,中关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位股民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赔偿纠纷一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这是继2011年9月7日上述2位股民之一的李某,诉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索赔案撤诉后,又提起的同类诉讼。
本报记者获悉,此前原告方对被告方发起诉讼的共计4位中关村科技有限公司股民。但是,7月20日,被告一方律师接到法院通知称,原告一方中的两位股民取消了诉讼请求。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张远忠表示,此次放弃诉讼的2位股民并非不会起诉,而是有其它的安排。
与1年前仅400元(追加佣金和印花税后)的索赔金额不同,此次,2位股民的索赔总额分别为89万元、647万元,合计736万元。对于索赔金额的提高,被告代理律师李默表示,从法庭陈述的结果来看,没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股票损失是由于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也不知道对方是依据何种方式计算出这一索赔请求的。
该案将分上午和下午进行两次审理,流程上分别针对两位股民的诉讼请求,进行被告方答辩、原告方举证。庭审当天并未宣判,目前尚无法预计宣判时间。
索赔超700万元
“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起因是两年前的一宗判决。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宣判,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事实为: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间,黄光裕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通过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13.22亿余元),截至2008年5月7日,获利3.06亿余元。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案”二审,因“内幕交易罪”等三项罪名,黄光裕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2010年9月,股民李某对黄光裕等人提起“内幕交易赔偿”诉讼,2011年1月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随后,“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一波三折。
2011年9月6日案件首次开庭,因黄光裕、杜鹃的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原告李某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但10天后原告李某撤诉。3个月后,四位股民再次起诉黄光裕、杜鹃,索赔额高达700万元,被告方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本报记者获得的原告起诉书显示,在7月24日庭审现场,该案又出现新的波折。按照原告一方在2011年12月底发起的诉讼请求显示,参与发起诉讼的共有4位股民原告方,而在当日法院审理中,仅有两名股民对案件发起了诉讼请求。
不过,即使是两名股民参与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的诉讼标的并未发生变化。两份起诉书显示:股民李某向法院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为89万元,股民吴某向法院请求的诉讼标的额为647万元。两位股民合计736
万元的诉讼请求,与此前四位股民发起的700万元诉讼请求基本一致。
此外,原告起诉书显示,此次原告一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股票账户、资金股份对账单、黄光裕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报道。这一证据提供,与该案2011年9月6日首次开庭审理时一致。
为何股民李某索赔金额从400元提升至89万元?对此问题,张远忠并未做明确说明。
“系统风险”惹祸?
与原告一方增加索赔金额并未增加证据的做法相反,被告一方共向法庭出示了30余份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李默称,本轮诉讼原告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去年9月第一轮诉讼时几乎一样,主要是原告证券账号名称、原告交易记录、被告判定书三份材料,这种做法依然并没有材料能够证明原告股票损失是由于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
李默进一步表示,《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只有投资者的损失是内幕交易造成时,内幕交易行为人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从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黄光裕一方代理律师,希望通过向法院提交更多的证据,可以反证上述两位股民的损失并非是由被告一方造成。
李默称,原告主张交易中关村股票损失的期间为2007年8月底至2008年11月7日。而在该期间至该期间前后,正是中国乃至全球因遭遇国际金融危机而发生股市崩盘之时。全球各大经济体的股指纷纷下挫,2007年至2008年间,最大跌幅超过70%,其中,纳斯达克(微博)综合指数跌幅超过50%,香港恒生指数(HSI)同期跌幅也超过60%。
由于当时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因而,中关村所在的房地产板块,更是这次股灾的重灾区。上证房地产指数(000006)和深证房地产指数(399200)跌幅均接近80%。在此期间,房地产个股出现高达80%的跌幅。
由此,李默认为,股市有风险,而无保险,不能随意将任何损失转嫁给他人。因此,在“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中,不能将两位股民的损失认定为黄光裕内幕交易造成的。
记者了解,我国法律认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但目前,最高法院只出台了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仍未明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并不成熟,其难点就在于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计算方式难以确定,在立法技术层面较为复杂,厘定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关系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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