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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指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 小股民起诉海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3日 03:54  证券日报

直指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小股民起诉海航

  就这样,在和海航多次交涉没有达到要求后,王川以海航违规向海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成为全国首例个人股东维权而被法院立案人士

  □ 本报记者 孙中元

  早春3月,成都的天气已经很温暖了,而对于海南航空小股东王川,这个春天似乎迟了点。从去年底海航股东大会回来后,经过2个多月的等待和交涉,他起诉海南航空股东大会违规的事情终于有了进展。

  事情回溯到去年底,作为海南航空的小股东,王川得知海南航空要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于行使股东权益参与公司决策的想法,他坐上了12月29日的飞机自费飞到海口,以小股东的身份参加了海南航空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而王川也是唯一参会的小股东。

  在那次会议上,海南航空通过了“受让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和“受让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的决议。根据“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显示,这两个决议,前者涉及资金61856.766万元,后者172834.792 万元,共计23亿余元,

  但是王川回到宾馆,却发现刚才匆忙结束的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这样的程序下形成的决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于是王川对海南航空提出了质疑,并和公司进行书面沟通,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就这样,在和海航多次交涉没有达到要求后,王川以海航违规向海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成为全国首例个人股东维权而被法院立案人士。

  海口龙华区法院已经立案

  “他们当时态度很强硬,一是说我这个问题为什么开会时不提出来,会后才提出来,因为我是第一次参加股东大会嘛,有些东西也不太清楚,开完后我在酒店上网看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面的一些要求,就提出他们的程序,特别是表决这块不规范。”

  这还不是最让王川不满意的,第二天海南航空发布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布了大会决议,并写到“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明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而王川并不这样认为。他还发现公告中所称的“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施念清、邓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不属实,因为事实上施念清根本没有出席前一天的股东大会。

  “他们说他们有两个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但当时有个律师根本没有在场,我当时也打电话问过这个事情,证券代表吕广伟说是因为差旅费,我在电话里跟他们讲,你上市公司每年至少给几十万的律师费,他不可能因为这个没来,”王川也向记者解释。“而且当时上海到海口的机票也就几百块钱,我也是坐飞机去的海口,这个解释肯定不合理。既然他没来你怎么做见证,能写两个见证律师?”事后海南航空承认王川所说属实,但认为这只是股东大会的一个“瑕疵”。

  回到成都后,王川通过跟一些朋友交流,认为不能就这样了结,至少应该有个书面解释,他说“作为一个股民,这是我的权利,不管你解释是否合理,不能因为我是小股东就不理。首先我是对他们的做法很不满意,口口声声说小股东有这样的权利,但又不给我行使权利的机会,我找你了也不给我合理解释,他们说你可以找你的律师起诉,既然逼我,我也没有办法。一直等到2月底,我决定起诉他们。”

  幸运的是王川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找到了民间维权“带头大哥”,也就是曾带领攀钢钢钒小股东维权并获胜,在股民中颇有影响的徐财源,并聘请他为代理人。

  “王川参加了海航股东大会,对会上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质疑,公司对这些质疑有的也承认,但当时对部分问题存在分歧。所以王川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聘请我为他的起诉代理人。”3月11日,王川的代理人、民间维权“带头大哥”徐财源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徐在他的博客“代理王川起诉海航纪事”一文中写道:“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有违法行为,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王川坚持到了最后时刻,海南航空仍没有任何答复。王川通过和海口中院电话联系,法院告之:“必须本人亲自来交诉状,交诉状之日起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就这样王川和徐财源联手开始了他们的维权路,2月26日王川再次从四川成都飞往海口。徐财源也在第二天从上海飞海口,亲自与海口中院交涉。请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海航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然而7天到了,法院还没有答复,直到3月10日,王川和徐财源接到海口中院通知,说已将该案转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并承诺7日内即可立案,他们没有提出异议。目前该案由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3月12日上午龙华区人民法院给原告打电话确认此案已立案。

  本报记者向相关法官求证时,对方确认了此事。

  小股民

  指股东大会有三处违规

  2006年3月中国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明确规定了对股东大会程序的规范,据此王川在起诉状中提出了海航股东大会的三处违规,第一点就是会议出席人员不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据此原告认为“海航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海航只有董事长和二名独立董事参会,也未说明其他高管人员没出席的理由,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前述规定,属违法行为。”徐财源坚定地说。

  针对王川的起诉,11日记者求证了海南航空证券部,一位东北口音男士接听了电话并称自己不是证券代表吕广伟,但也参加那次大会了,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和他说。记者问道公司对于王的第一个质疑怎么解释,这位男士认为这个问题根本构不成违规,

  “这个(规定)我都可以给你背下来,它只是说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参加,没有说必须,而你根据这条说没有全参加,我们决议无效,这个没有根据,乱来的。”

  而《证券法》专家刘陆峰律师却反驳了公司的说法,他表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出席,高管要列席,必须参加的。并且首先要宣布董事会,监事会谁到场了,没到场的是请假还是什么原因。刘陆峰指出海航在玩文字游戏:“这里‘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法律上是可以划等号的,‘必须’是对‘应当’的强调;如果是‘可以’,那和‘应当’就有区别了,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这样规范性,而不是禁止性的条文,‘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因此他指出这点公司肯定违法,“像全国人大开会一样,必须有资格的人多少能到会才能有效,你人都没到齐,开会有效吗。肯定是无效,不用说!”

  第二点王川对表决前的宣布程序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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