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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吉林制药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张洪明认为,年报审计机构在审计恒和维康时,应确定恒和维康是否归吉林制药所有,确定该项投资是否发生增减变动,并确定该项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因此,无论恒和维康股权转让协议终止还是后来所谓的“补充协议”,在公司年报和中报中都应得到体现,公司都欠投资者一个说明。
疑点四 补充协议追溯上年报表
面对此前本报对公司将“已转让过户”的恒和维康依然在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中报合并报表的质疑,公司1月10日公告用“补充协议”做了解释——在解除原股权转让协议后未来12个月内,石立更若能全额支付股权转让余款765万元,公司将与其重新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鉴于石立更已预付36%股权转让订金,并考虑便于其对该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部门协调,并已申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为减少变更手续程序,公司委托其代持该部分股权,但其不享有该股权的任何权益,公司为该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对该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收益权及附带的任何权利。
然而,该解释仍难“自圆其说”。这份“补充协议”签订于2008年1月31日,公司2007年年报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则是200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而此时恒和维康已不归属于吉林制药。恒和维康堂而皇之的出现在2007年的公司报表中凭的仅仅是一则“迟到”的“补充协议”,似乎就更加令人浮想联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