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迟到一年披露的“补充协议”
本报记者 邢佰英 王光平
本报2009年1月8日发表的《律师反映吉林制药子公司股权转让信息不实》披露了吉林制药子公司恒和维康股权转让已过户的事实,并对公司当时未进行公告提出质疑。上周末,吉林制药(000545)发布回应公告,承认了恒和维康股权已于2007年过户,并于2008年1月31日就上述转让签订了补充协议。
在滨地钾肥重组最终破裂之后,伴随着股价连续暴跌,吉林制药仍然风波不断。先是公司二股东明日实业被质疑借两次重组概念大笔减持公司股份,后是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被人抓到“把柄”。然而,记者发现,吉林制药此次回应质疑的公告中,又暴露出四大疑点。
疑点一 模糊的股权过户时间
吉林制药2007年12月3日公告称,公司决定将公司持有的恒和维康99.9%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石立更。
而在1月10日的公告中,公司称,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签署前,按照股权转让意向,受让方石立更已预付了股权转让订金435万元给吉林制药,鉴于当时受让方已预付36%股权转让订金并明确股权转让意向,而这部分股权已在当年10月过户至石立更名下。
这笔股权转让事项直到2007年11月末才经吉林制药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股权过户当时并未进行公告。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根据工商登记资料,2007年8月27日恒和维康已发生股权过户。
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认为,这种“先过户再审议”的做法,违反了公司决策程序。股权过户的决策者绕开董事会,在仅收到订金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恒和维康股权过户他人,属于越权行为。
疑点二 迟到一年的补充协议
2008年1月,公司解除了与石立更的股权转让协议,随后很快又与石立更达成股权转让意愿。公司1月9日公告提到:“双方又于2008年1月3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再看公司2008年1月31日公告,只提到董事会审议通过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对所谓的“补充协议”的签订只字未提,后来也没有任何公告提到该“补充协议”。
张洪明认为,如果签订了补充协议,依照规定,应先经董事会审议再公告,而这一程序并未得到执行,因此,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被质疑。而公告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当日又签署补充协议一事当时并未公告,也有违背信息披露规范之嫌。
疑点三 年报对股权转让只字未提
吉林制药2007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将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60.91万元,净利润-99.22万元。在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中报中,均显示公司依旧持有恒和维康99.9%的股权。公司2007年年报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一栏中数额亦为“零”。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