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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北高财报门第二季:律师维权不言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07:09  21世纪经济报道

ST东北高财报门第二季:律师维权不言弃

  本报记者 商言

  一纸澄清公告并未使ST东北高(东北高速,600003.SH)走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官司的阴影。

  12月8日,本报再次收到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发送的有关诉讼情况的邮件,对ST东北高澄清公告中提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一辩驳。

  公司方面尚有澄清公告作为回应,法院方面则态度“暧昧”。

  周爱文称,自11月初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虽多次与法院联系,至今,法院未受理本案,也未裁定本案不予受理。”

  周爱文在发往本报的邮件中称,如在未来七天内,法院还不作为,其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考虑将该案诉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监管?

  受理还是不受理?周爱文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了道难题。

  一个屡被业界提及的假设是:“此案一旦被受理,今后只要投资者有损失,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直接状告上市公司财报造假。”

  但这一假设并不构成法院不受理的理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毕竟是少数,周爱文称,而通过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很明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周爱文称,此条规定中,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并未要求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条件。

  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周爱文称,在ST东北高案中将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不需要前置条件,投资者只要发现上市公司有虚假行为,且虚假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投资损失,就可以直接对违法的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赔偿诉讼,对上市公司进行‘民间监管’。”周爱文表示。

  尽管周爱文宣称“依法有据”,但以所谓“民间监管”模式操作的几个案子却大多“虎头蛇尾”,这其中尤以号称“第一案”的精伦电子案最为典型。

  2007年10月15日,媒体报道称:上海投资者诉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武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600355.SH)案被武汉市中院受理,这是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例不需要前置条件而被法院直接受理的诉讼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但之后,关于是否立案展开了“罗生门”式的各说各话:上市公司声称并未收到武汉市中级法院的立案文书;法院方面噤口不语;代理律师周爱文则称投资者已经缴纳了诉讼费50元。一般而言,诉讼费的缴纳是已受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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