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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水三乱缠身 国企上市公司治理低下典范(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5日 15:36  《董事会》

ST大水三乱缠身国企上市公司治理低下典范(2)



  公司治理之乱

  ST大水治理混乱,其去年4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是标准的自白书。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要做到“五分开”——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据称,ST大水的销售一直由集团销售部全权负责,所有对外销售合同均以集团名义签订,而购买方的预付款也直接支付给集团。

  上市公司是母公司的现金奶牛。大同水泥集团早已难以维持,其破产预案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负债11.14亿元,所有者权益-10.7亿元,累计亏损15.8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582%。为了解决大公司占款,大同地方政府作出努力,既出资又出土地,而大同水泥集团决定“以资抵债”和“以采矿权抵债”,抵偿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2.4亿元。但“由于资金和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原因,抵债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及石灰石采矿权过户工作至今未能办理完成”。

  ST大水的自查报告特别提示:公司治理方面有待改进。包括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会尚未设立下属专业委员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够,相应工作不很到位;控股股东以资抵债涉及的土地、采矿权尚未过户。

  “没有有效形成公司整体、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导致内部控制和管理的执行不到位”,没有专业委员会,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家1997年上市的有悠久历史的公司。当然,有专业委员会也可能形同摆设,控股股东占款是老大难问题,但ST大水长期以来连面子工夫都不屑做,对投资者回报不多,居然也风平浪静存活至今,可见其蛮荒程度,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资本市场远未脱离原始阶段。

  重组之乱靠行政之手告一段落,职工利益之乱与公司治理之乱岂是朝夕之间能够改变的?贯穿重组,我们看到了明确的行政意志,对于资本选择标准的失衡,以及法律的隐性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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