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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系整合欲解同业竞争之忧(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 04:00  证券日报

新湖系整合欲解同业竞争之忧(2)

新湖系整合欲解同业竞争之忧(2)

新湖系整合欲解同业竞争之忧(2)


  到2006年年末,一个立体的“新湖系”悄然成型!业务广泛涉足各大领域:房地产、商贸、医药、大豆深加工等。还积极参与金融市场,进入期货市场。但是,此三家上市公司的业务都比较繁杂,都涉及到房地产和金融等领域。哈高科参股温州商业银行,新湖创业除了房地产业务外还参股湘财证券;新湖中宝也大量参股金融行业比如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新湖期货有限公司等。

  “新湖系”三家上市公司业务繁杂性和交叉性决定了“新湖系”的第一次整合是不完全的,新湖创业和新湖中宝是否具有同业竞争,记者继续采访了相关律师。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以2008年中期的wind数据为例,新湖创业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到整个主营收入的94%左右。新湖中宝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到整个主营收入的73%左右,哈高科的房地产业务收入占整个主营收入的9.35%。并且新湖创业和新湖中宝同时都在江苏和浙江两地拥有房地产业务。

  就新湖创业与新湖中宝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问题,记者致电并咨询了著名律师严义明。严律师称,新湖中宝和新湖创业同属一个大股东控制,又都做房地产业务,现在在地域划分上又存在重叠,这当然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而且,从效益角度看,这也不符合规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因为,两家上市公司肯定都要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去争夺市场,同业竞争不可避免。而且这也是违背我们新出的《反垄断法》的精神的。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把业务重新整合。

  某券商人士也表示,业务交叉令新湖中宝和新湖创业的同业竞争不可避免。因上市公司与其股东、最终股东及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也是决定上市申请人是否合适上市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新湖集团作为新湖中宝和新湖创业的大股东对证监会是做出了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记者查阅同业竞争的定义为: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但是,同业竞争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着的特殊关系限制,不仅很难展开公平、有效的竞争,还容易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进行各种内部活动或安排,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的权益的现象,倘若控股股东通过内部转移定价偷逃税款,还将损害国家的利益。

  因此,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在法律上对同业竞争进行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亦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是,股东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与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此次整合前景如何

  2008年10月13日,“新湖系”三家上市公司同时发出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拟对旗下资产进行整合,具体方案正在论证中,公司股票自2008年10月13日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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