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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增收不增利事出有因(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1日 11:06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按利率10%计算,预付账款所带来的利息收入应当在600万元左右,比贸易执行服务收益还要高(当然,因没有资料不能考虑全年平均数,这里仅以期末数计算,可能会略有偏颇)。 纳税谜团

  有财务专家写就的《飞马国际危情》一文中,提到飞马国际偷漏税上市疑云。其实,在飞马国际2007年度报告中,也依然存在纳税谜团。在2007年财报的财务报表附注5. 税项中,飞马国际披露如下:“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在深圳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东莞飞马、华南塑胶城在东莞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33%;上海合冠、合冠仓储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15%,苏州合冠在苏州注册,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33%。

  根据国家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本公司在所得税法实施过渡期内按上述政策执行,2008年执行18%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本公司所属子公司2008年所得税率均为25%。

  2.营业税。交通运输业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综合物流服务业、仓储业、租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综合物流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计缴营业税。

  3.增值税。本公司商品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其中:商品销项税率为17%。购买商品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减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堤围费。本公司的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1%,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3%。东莞飞马、华南塑胶城的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5%,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3%;上海合冠、合冠仓储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3%,堤围费为流转税的1%;苏州合冠城建税为流转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为流转税额的4%。 2007年飞马国际纳税额详情如表2。

  针对上述陈述,我们认为其疑点首先体现在增值税上。根据教育费附加,可以推算出飞马国际流转税=教育费附加151405.89/税率3%=5046863.00元,则扣除营业税5028159.93元以后,其他流转税额(在该公司指的就是当期现金缴纳的增值税)只为18703.07元。

  那么该增值税数据是否合理呢?飞马国际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应该主要是贸易执行服务(综合物流服务、园区服务适用营业税)。根据年度报告显示,飞马国际贸易执行服务的营业收入为308393708.80元,营业成本为302938741.76元,则飞马国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2426930.50元,进项税额为51499586.10元,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差为927344.40元。

  2006年底,飞马国际存货为9329401.59元,按17%增值税率计算,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85998.27元,与注释18中的175万大致差不多;2007年底,飞马国际存货增加了5764796.06元,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应应当增加980015.3元。

  据此推算,期末增值税应纳税额=期初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040.73)+本期增加的销项税额(52426930.50)-本期增加的进项税额(51499586.10+980015.30)=-1802711.63元。

  上述推算数据与注释中的9769547.73,差了将近800万元。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大的差额呢?难道是由于预付账款采购引起?根据预付款项增加情况初步测算,如果全部预付款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万元左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不知道飞马国际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时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其次,飞马国际2007年期末应缴税费及现金支付的税费也存在疑团。如果暂时不考虑增值税,则飞马国际2007年度的应缴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5394598.55元+当期所得税费用8321632.13元=13716230.68元。

  根据飞马国际现金流量表,现金支付的税费为24390646.54元,根据公式“期末应缴税费=期初应缴税费15689434.63元+本期应缴税费13716230.68-本期现金支付的税费24390646.54”,可以计算出期末应缴税费为5015018.77元。如果考虑增值税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的因素(9769547.73元-1750040.73元=8019507元),则期末应缴税费应当为-3004488.23元,而不是-1926512.03元。难道是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支付的税费数据有误?

  虽然飞马国际在注释中没有列示支付的税费的详细资料,不过我们可以根据注释予以还原,如表3所示。但结果显示,该计算结果与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支付的税金有1126490.19 元差异。这究竟是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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