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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增收不增利事出有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1日 11:06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2007年,销售收入增长近一倍,净利润仅增长16%?原来是收入确认政策过于激进夸大了收入金额,造就了一场“虚假”增长

  - 本刊特约作者 郭永清/文

  2008年4月24日,飞马国际(002210)公布2007年度报告。在董事会报告中,飞马国际如此描述其2007年度经营情况:“在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进展……报告期内,营业总收入相比去年同期增长98.15%,营业利润同比同期增长16.30%,净利润同比增长16.10%。”

  然而,上述描述却反映了一个事实:飞马国际2007年增收不增利。这是为何? 收入确认政策可疑

  飞马国际主要从事综合物流服务、贸易执行服务和塑胶物流园经营;2007年,此三块业务收入分别为2.45亿元、3.08亿元和3711万元;分别同比上年增长25.34%、476.94%和54.14%(如表1)。由表1可知,对飞马国际营收贡献最大的是贸易执行服务。

  何为贸易执行服务呢?在飞马国际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定义是:在国内、国际贸易中由本公司先行“形式买断”供应商产品,通过本公司自身的物流网络将货物配送到供应商指定的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所在地后,经销商、代理商按预先约定的采购数量付款提货的综合物流服务。

  该服务融合了资金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商务订单服务,真正实现了四流合一。在该项服务中,本公司仅充当了“贸易执行者”的角色而非实际的贸易参与方。在贸易执行服务模式下,本公司按厂家或供应商指令,先行从厂家或供应商处付款提货,进入本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区域分拨仓库,然后厂家指定其经销商至本公司仓库提货或由本公司组织物流配送,从而执行了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到经销商之间的销售执行功能。

  贸易执行服务的特点是:1.为生产厂商解决了资金回笼和仓库储存问题;2.在经销商因资金或储存条件的限制,难以全部购买需要的数量,而供应商又不愿意代客户压库或赊销情况下,这种服务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经销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付款提货,摆脱流动资金不足的困境。供应商也不再为货物储存和销售货款回收问题头疼,专注发展自己的销售渠道,培养自己的经销商。

  在提到如何控制贸易执行服务的风险时,飞马国际第一条措施是:规避产品的市场风险制度,即公司在贸易执行过程中,虽然“买断”供应商产品,但不承担跌价和库存等风险。遇有经销商或贸易商未按合同约定提货情形,产品供应商须按合同约定的规定时限内回购原产品。由此可知,贸易执行业务其实是一种“代销”业务。

  那么,飞马国际如何确认贸易执行服务收入呢?在2007年年报附注4(21)中,飞马国际将贸易执行服务的收入确认条件描述为:已将贸易执行标的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执行对方,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执行标的实施控制,与贸易执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为确认贸易执行收入的实现。

  公司按照从执行对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贸易执行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贸易执行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代销业务分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和“视同买断方式代销”。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支付手续费的方式。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的采购与销售无异。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收入。

  由于飞马国际并不承担产品跌价和库存风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飞马国际跟大多数企业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没有太大的区别,存在的差异可能就是为供货商提供了融资服务。

  这可以从飞马国际贸易执行1.77%的极低的毛利率也可以看出些许端倪。飞马国际所谓的贸易执行服务,其实应该就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如果飞马国际按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业务处理,那么2007年贸易执行服务的收入就不应该是3.08亿元,而是贸易执行服务收入减去成本的差额5455万元,总营收不应是同比增长98.15%,而只是增长10.86%。

  2007年,飞马国际应收款项合计增长了325.16%,增长金额为1.8亿元。结合上述收入资料,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其应收款项的增加可能主要是由贸易执行服务收入的扩展所引起的。飞马国际对其预付账款巨幅增长的解释,可为此判断提供佐证,飞马国际称:“预付款项2007年末余额比2006年末余额增长403.37%,主要是公司贸易执行业务发展,从区域向全国、从化工行业向多行业拓展所致。”

  那么,下一个问题是,贸易执行服务是一个前景良好的业务吗?即使不考虑贸易执行服务引起的应收账款的增加,只考虑预付账款垫付的6000万左右资金,那么,贸易执行服务5455万元收益其实也仅比银行正常融资的收益高一点而已,甚至还赶不上民间的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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