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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源药成功恢复上市 律所渐成亏企重组主力(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4日 01:23 证券日报

ST源药成功恢复上市律所渐成亏企重组主力(3)

  2008年1月2日,沧化股份股票复牌交易。

  徐永前律师介绍说,新确立的重整制度在困境上市公司重组方面可发挥巨大的威力。重整程序给债务人企业提供了一些其他的法律制度所不能提供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手段。这些保护包括:在重整期间债权人的权利被冻结,债权人只能通过申报债权的形式来行使权利,特别是,这种权利冻结的效果也同样及于担保债权人,这给债务人重整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使债务人能够专注于企业的经营和制定重整方案;重整程序还具有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和强制批准制度,可以有效地对不合作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有效约束;重整程序还为调整全部股东的权益提供了制度框架,使全体股东共同承担重组的成本成为可能,减少了部分股东坐享重组成果给战略投资人增加的成本;重整程序为公司的原来的管理层保留管理权利提供了可能,可以充分发挥企业高管人员的积极性。

  破产和解与“预包装”重整

  除了上述两种重组方式外,徐律师介绍说,破产和解和“预包装”重整也是困境公司可能用到的两种重组方式。

  新破产法中的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方案,和解草案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后,即可产生约束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效力。相对于法庭外重组而言,破产和解也有冻结债权人权利的效力,但其冻结的范围只限于非担保债权人,同时,破产和解中也有债权人会议的多数决规则,这与法庭外重组要求的全体一致有着本质区别,可以有效约束个别债权人的不合作行为。破产和解作为重组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

  由于破产和解不能约束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于担保债务占比重较大的ST公司而言,破产和解提供的保护十分有限,随着担保的实行,企业的境况可能会恶化。同时,破产和解中没有重整程序的强制批准机制作为最后的依托,在债权人会议不同通过和解草案的情况下,只能走向破产清算,当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没有把握时,破产和解面临更大的风险。

  破产和解对债务人来说,还有一个不利因素,这就是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必须由法院任命的管理人接管企业,法律没有提供债务人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机会。徐永前律师认为,虽然破产也可能作为重组的手段,但由于破产和解制度的局限性,在实践中的可能十分稀少,迄今为止还未见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进行的重组。

  但是徐律师认为,破产和解还是有实施的可能。虽然破产和解的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这并不妨碍债务人把意向重组方纳入到其所拟定的和解草案中。当然,这同样需要债务人、债权人和意向重组方之间的谈判。

  “预包装”重整是指主要利益关系方通过法庭外的协商谈判制定重整计划,并获得多数债权人同意后,再申请重整,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计划发生约束全体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ST公司来说,破产重整虽然可能是一条捷径,但凡事总是利弊相参,破产重整往往也意味着对债务人的一些限制,例如高昂的成本,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另外,最令上市公司在采取破产重整方式感到不安的是,破产重整对它们来说是一条单行线,如果万一不能成功地从“生”门走出来,那么留下的就只有死路一条,这是各利益相关方都不愿看到的。于是,在正式的重整程序开始前主要利益关系方之间的初步谈判就是一种必要的步骤,一种结合法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制度的优点的重组方式营运而生,这就是“预包装”的重整。

  预包装重整解决了法庭外重组的钳制难题,同时又减少了重整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并增加了重整的确定性。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的中实际操作中,预包装重整为多家公司所采用,从重整申请到重整计划批准,S*ST朝华仅用了1个多月的时间,S*ST海纳仅用了两个多月时间,没有事先的谈判,甚至形成重组的框架协议,这么短的时间完成重整是不可能的。预包装重整对大多数困境上市公司而言,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这种实践刚刚开始,希望在最高法院指定的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中,能够对此给与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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