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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券商牌照梦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3日 10:36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民生银行欲以超期持有海通证券的既成事实,换取监管部门的特批或者相关政策变动,但在监管层的压力下不得不低价转让处置。因为一旦认定“无权处置”,更不利

  本刊记者 杨练/文

  6月13日,民生银行(600016)发布公告称,因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决定于6月30日前对海通证券2.69亿股进行再次拍卖,起拍参考价格为11.68元/股,为前一次参考价格除权后的50%。

  此前的5月23日,该笔1.34亿股(10送10除权前)海通证券股权因在规定时间内无竞买人注册登记而被中止拍卖。业内人士指出,表面上看,是由于股权整体拍卖要求的资金量大而导致拍卖失败,但实际上民生银行却可借此向管理层示好,表明是在按照规定执行股权转让,可缓解管理层和社会公众对其过期持有海通证券股权的关注和质疑。

  在第一次拍卖失败后,民生银行高层人士表示,不是我们不想卖,是市场不允许,我们对拥有海通证券的股权还是非常有兴趣的。但仅过20天,民生银行的态度却发生了大转变,决定以降价、可以分期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分析人士认为,短时间内民生银行态度的变化,或许反映出其长达半年多的过期持有海通证券股权一事,已引起了管理层的极度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施加了压力。

  违规过期持有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不能直接参股券商,而民生银行持有的海通证券股权来源于抵债资产。2004年和2005年,民生银行分别以抵债资产的目的获得了债务人3.87亿股和1.62亿股海通证券的股权,并分别于2005年11月14日和2007年6月27日完成了对上述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于海通证券的借壳上市,上述股份分别转换为1.34亿股和0.56亿股。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上述1.34亿股股份的最后处置期限应为2007年11月14日,但至今民生银行仍持有该部分股权。

  证监会在2005年10月24日同意民生银行接受海通股份抵债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两年内予以处置”。因此,无论是从法规,还是证监会的批复中,民生银行都没有任何依据继续持有这1.34亿股海通证券股权。

  但上次股权拍卖流拍的现实,也让管理层直接面对市场行为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一方面,民生银行拍卖海通股份是履行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另一方面,拍卖又是市场行为,民生银行似乎在将“流拍”作为继续无限期持有海通证券股权的挡箭牌。

  问题在于,如果任由民生银行继续持有这部分股权,就与当时监管部门同意其“暂时持有”的批复相违背,也就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强制性义务,并将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金融分业的原则撕开了一个大口子,可能会带来更多效仿者,这都是监管部门不愿看到的结果。

  虽然《商业银行法》对此还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银监会内部人士表示,银监会当时同意民生银行受让海通证券股权是出于保全银行债权的目的而暂时持有,并不表明银监会已放行银行投资证券业的限制性规定。因此,银监会对民生银行的批复并不能算是“国家另有规定”。

  受限制的股权

  《证券市场周刊》获悉,在银监会当时的批复中,同意民生银行以保全资产为目的,暂时持有。同时,银监会要求民生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将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即,民生银行受让的海通证券股权,从法律意义上说,是附有条件和附有期限的法律行为,为保全资产和两年有效期限。

  因此,民生银行虽然持有海通证券股权,但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股权,民生银行只拥有处置权,并且是在保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去处置才可,而且处置期限为两年。与一般的完整股权相比,民生银行对海通证券股权的处置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分析人士指出,民生银行可能并不满足于只是依靠这部分海通证券股权实现自己的债权,而是有更大的诉求,至少包括:一是靠这部分股权获取更大的收益;二是如有可能,进一步获得海通证券完整的股份,实现投资证券公司的战略目的。

  从现实情形看,要实现第二个目标还不具备条件,《担保法》明确规定,债权人不能以受让债务人的财产而取得抵押、质押权,也就是说,一般债权人为收回债权,不能接受债务人的抵押、质押财产,更何况是银行不能投资的证券公司的股权,但要获取较大的收益还是有可能的。

  根据资料,民生银行获得海通证券1.34亿股的初始成本为5.49亿元,根据最近的公告,民生银行拟于6月30日前对所持2.69亿股(海通证券10送10后)海通证券股权再次拍卖,起拍价为31.4亿元,与上次50.4亿元的起拍价相比,降低了19亿元。但即使以31.4亿元作为最后的成交价计算,民生银行的投资收益也约在26亿元。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质疑,如果民生银行把明显超过应收债权部分的收益作为自己的投资收益计入净资产,就违背了当初民生银行取得这部分股权的最初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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