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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罗氏名分之争十年 西南药业翻盘最后机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4日 14:11  经济观察报

  张晓晖

  2008年的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666.SH,以下简称:西南药业)的再审申请。在西南药业与瑞士豪夫迈-罗氏控股公司 (F.Hoffmann-LaRocheAG,以下简称:罗氏公司)历时十余年的商标权纷争中,这可能是一度处于劣势的西南药业最后的翻盘机会。

  6月11日,西南药业仍保持缄默,表示: “在官司结束之前,我们不接受外界采访。”

  西南药业2007年的年报显示,“散列通”成为西南药业销售过千万的优势产品之一。2007年度 “散列通”的营业收入3702.7564万元,在公司最赚钱的药品中排名第二。

  合作起隙

  “Saridon” 是罗生公司一种镇痛药的注册商标,其化学名为: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Ⅱ),它的中文商标权,是双方争夺的关键。西南药业在与罗氏公司争夺 “散利痛”商标失败后,其注册商标 “散列通”也被罗氏公司告倒撤销,此次再审程序如果启动,可能为西南药业保住这一赚钱领域赢得生机。

  两家公司长达13年的纷争缘起于80年代末西南药业与罗氏公司的合作。

  1987年罗氏公司与西南药业 (当时称为西南制药三厂)签订了 “关于‘散利痛片’在中国生产销售协议”,约定西南药业以罗氏公司的注册商标Saridon“散利痛”,用中国原料在中国生产、销售这种镇痛药。

  1992年,时任厂长张逸屏在西南制药三厂 (西南药业前身)的改制工作报告中称:散利痛片成为了高技术、高产值、有良好经济效益的产品。

  好景不长,一年后罗氏公司与西南药业的合作出现裂痕。西南药业于1993年2月28日,抢先申请注册了“散列通”商标,归第五类,注册号码为631613。与此同时,1995年,由罗氏公司合资的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开始批量生产SARIDON“散利痛”为商标的镇痛药。

  90年代末,西南药业与罗氏公司的合作完全终止,根据协议,西南药业将停止在其药品上使用 “Sari-don”商标,事实上西南药业在随后的几年中依然继续使用 “散利痛”字样。这一举动激怒了罗氏公司,纷争就此展开。

  西南药业当时注册的 “散列通”商标原档显示: “散利痛”三个大字被印刷在外包装的盒子上,右上角加了个R字的 “散列通”字样被印在中间,右边则有英文 “Saridon”,包装的最下方则注明由西南药业出品,商标的印制单位是广东汕头升平区吉祥商标彩印厂。

  2000年, “散列通”的年产值达到2805.4305万元,罗氏不满于终止合作之后的西南药业,依然沿用“散利痛”的商标名称,并以 “散列通”与 “散利痛”过于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为由,提请撤销西南药业的 “散列通”。

  名分之争

  1993年11月,西南药业在注册“散列通”成功的8个月之后,又申请注册 “散利痛”文字商标,并于1995年4月公告。

  罗氏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西南药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不予核准注册。西南药业答辩称,罗氏公司在中国大陆只将 “散利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未注册为商标,其申请注册符合注册在先原则。

  在90年代初期,中国并未对药品管理严格区分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 “散利痛”由英文 “Saridon”翻译而来,其真正的化学名称应该是“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Ⅱ)”。但是当年的药品管理部门一度把 “散利痛”确定为通用名称。

  1996年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 “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西南药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对 “散利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西南药业在争夺 “散利痛”的较量中败阵。

  在等待裁定的过程中,罗氏公司后知后觉,于1996年8月12日申请注册 “散利痛”商标,商标局以西南药业在类似商品上已申请在先为由,驳回申请。1998年,罗氏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西南药业在先申请的 “散利痛”商标已经裁定不予核准注册。1999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对罗氏公司申请的 “散利痛”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一位张姓自然人,以 “散利痛”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为由提出异议,罗氏公司答辩称, “散利痛”是其英文商标的音译,本身没有任何意义,且经长期使用,具有很强的显著性。2000年12月,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 “散利痛”商标予以注册,注册号1456508。

  2001年4月,西南药业对罗氏公司核准注册的 “散利痛”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认为 “散利痛”是该类药品的法定名称,且明确表示了药品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西南药业争议不成立,维持罗氏公司注册的 “散利痛”商标,西南药业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但无论是一审的中院和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罗氏公司的 “散利痛”商标。

  保住了 “散利痛”的罗生公司,又对西南药业注册 “散列通”商标进行反击。1999年7月,罗氏公司以西南药业未经许可在产品上使用 “散利痛”商标, “散列通”商标和其注册的 “散利痛”近似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不当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西南药业注册的上诉631613号 “散列通”商标。

  2005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双方商标不近似,维持西南药业公司注册的 “散列通”商标。此后,罗氏公司上诉到北京一中院,2005年,一中院判决撤销西南药业的商标;2006年12月,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维持了一中院的判决:撤销 “散列通”商标,维持罗氏公司的 “散利痛”商标。

  西南药业因此提交的再审申请,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接受。

  “知识产权”困境

  在上述案件进行期间,西南药业在和罗氏公司终止合作后,仍在自己生产的 “散列通”产品上使用了 “散利痛”文字,被罗氏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西南药业构成商标侵权。

  “散利痛”是药品的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是决定西南药业和罗氏公司13年纠纷走向的关键。如果 “散利痛”是此类镇痛药的通用名称,只要产品符合标准,任何药品企业都可以使用。

  罗氏公司认为,该公司在解放前曾经将 “散利痛”作为商标注册。但在解放后,无论是罗氏合资企业罗氏制药所在的上海,还是西南药业当时所处的四川,都在药品标准里将 “散利痛”列为药品的通用名称,这是西南药业申请撤销罗氏公司 “散利痛”的基本原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9月20日 《国家标准颁布件》及 《国家药品标准》中载明: “正式名称: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 (Ⅱ),曾用名散利痛片”。

  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浩根据经验判断:再审程序不是普通的诉讼程序,而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西南药业的案子能获得再审,本身就说明最高院认为案子此前的判决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说通俗点就是,有冤假错案嫌疑的案子才会再审。西南药业发的这个公告实际上是在暗示:翻案有望。

  他认为,对已经持续竞争10余年的两个企业,更应当用市场的手段调节他们的竞争,而不宜用一个简单判决来断品种的生死。

  在2007年财报中,西南药业写道:在化学合成药生产方面,国内制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学药不到3%,大多数企业的生产内容和品种相近。

  随着我国 《专利法》的修订及《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实施,国内企业仿制国外上市产品越来越困难,极大地限制了国内同种药品的研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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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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