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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系钟情煤炭探矿权(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9日 10:52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激辩探矿权评估 业内人士对于进入详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一直存在较大分歧。《矿业评估指南》(2006年版)指出,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均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也就是说,将详查阶段以上的探矿权视同于取得了采矿权,认为两者在价值上相等。 然而,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对煤炭矿业权最低评估出让价格的约定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还是不同的。 《矿业评估指南》(2004年版)指出,矿业权价值与地勘成果的价值不同。矿业权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获得地勘成果只有与矿业权结合在一起才能体现其价值。否则,虽拥有某一区域的地勘成果,如果没有该区域的矿业权,地勘成果难以实现其价值。这再次说明,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价值是不同的。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咨询委员胡魁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由此可见,探矿权人的权利只是勘查许可,其权益实现只是一种期望,在未来的采矿活动中得以实现。 胡魁还提出,由于矿产资源的全部收益体现在矿产品销售收入,它需要在各权益主体间合理分配。因此,为了加强矿产地质勘查,必须落实探矿权人权益,最可靠的办法是通过立法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割出探矿权人权益,即矿产资源勘查成本费用及其合理利润回报,以此为基础来确定探矿权的价值。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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