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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SST华塑 公告编号:2008-011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年3月25日收到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 分别签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中信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华塑建材有限公司1348万元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上 海同人华塑门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一案,详细情况见2006年12月30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2007年7月24日、8月18日、11月29日《证券日报》。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四 川蜀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炜制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一案,详细情况 见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证券日报》和2007年3月29日、5月24 日、11月29日《证券日报》。 上述两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已审理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 法院协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两案执行标的分别为借款本金1348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保全、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等)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保全、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双方同意执行局对两案并案执行,并同意上海华塑除按(2007)川民终字第 360号民事裁定、(2006)成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2007]成执字第1434号 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外,同时还为(2007)川民终字第600号民事裁定、(2006) 成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2007]成执字第157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其他 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提供执行担保,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二、对成都中院执行局裁定冻结的同人华塑所持有的股东代码为 0800032099的G舒卡证券代号000584流通股(共895495股)由法院执行变现, 并将变现所得支付给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三、华塑建材、同人华塑、上海华塑、南充华塑共同承诺定于2008年3月 31日前再一次性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归还人民币1500万元,若此款未按时归还, 被执行人应无条件接受成都中院执行局直接对已查封的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065 号房产及其他查封资产实施委托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优先偿还中信银行成都分 行。 四、若成都中院执行局对同人华塑所持有的股东代码为0800032099的G舒 卡证券代号000584流通股(共895495股)执行变现所得支付给中信银行成都分 行,且华塑建材、同人华塑、上海华塑、南充华塑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足额 支付2008年3月31日前应向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偿还的1500万元,剩余款项可 在2008年8月31日前付清。 五、本执行和解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当事人分别持一份,交成都中院执行局 一份。 2、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与华塑建材有限公司1900万元借款合同并由本公司、 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一案,详细情况见 200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2007年1月26日、4月25 日《证券日报》。 上述一案已由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并已执行回11022250.97元,深发展已获清偿11021732.26元,其中本金 10500000.00元,利息521733.26元,本金尚余8500000.00元未获清偿,质押物 224911股银河动力股票(000519)尚未处置。现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和解 协议: 一、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华塑公司尚积欠深发展贷款本金850万元,利息 270812.71元(截止2008年2月20日)。南充华塑、同人华塑为上述债务的保证 担保人、南充华塑为上述债务的抵押担保人、天歌公司为上述债务的质押担保人; 二、待224911股银河动力股票处置完毕、深发展收回等额资金后,天歌公 司的质押担保义务即告解除; 三、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深发展同意华塑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08年10月31日之前清偿,同时免除南充华塑的抵押担保责任,本协议各方 对深发展免除南充华塑的抵押担保责任没有异议; 四、华塑公司除了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外,对该债务清偿 完毕止产生的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的费用也承担还款义务; 五、南充华塑、同人华塑对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及该债务清偿完毕止产生 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承担连带责任; 六、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同人华塑同意将其所有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9.9万股股权作为本协议各执行人履行本协议约定债务的担保,并由本案执行 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289.19万股股权采取冻结措施; 七、本协议华塑公司积欠深发展850万元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在其清偿完毕 前按年息9.585%执行,贷款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原各方签订的展期协议有关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债务人应当按月结清利息。若未按月结清利息或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清偿本 协议第一条所列债务,深发展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强制执行证书的执行, 并有权处置本协议第六条所列股权优先获得受偿; 八、本协议由上述所有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由执行法院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且 双方当事人在笔录确认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五个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 存一份。 特此公告。 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