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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疑云笼罩*ST丹化 公告自相矛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20:12 财时网-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刘洋 上市公司在失去最基本的持续经营能力后,重组往往会成为他们生死一线上最重要的砝码。而*ST丹化在处理“砝码”的问题上留给了我们太多的悬而未解的问题 重组疑云始终笼罩着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 丹化”,000498)。在层层疑云之外,则是*ST丹化有些自相矛盾的公告。 2008年1月23日,由于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每日达到跌幅限制,*ST 丹化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但相隔3个交易日后,1月28日,*ST 丹化再次公告,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达到涨幅限制,目前公司除已披露的信息外,无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连续6个交易日内经历3个跌停、继而坐享3个涨停的公司似乎并不常见。那么在已披露信息之外,大开大合之间,究竟是什么动力在拉扯着*ST 丹化这家处于退市边缘的公司呢? 新年的谴责 在中国人即将迎来传统农历新年之际,*ST 丹化接到的却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008年1月28日,*ST 丹化公告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ST 丹化控股股东,下称“丹化集团”)及关联企业于2006年度新增占用本公司资金1.338亿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丹化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占用本公司资金6.9698亿元,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丹化集团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进行披露,丹化集团及本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公司部分董事公开谴责。为此,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据悉,丹化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8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东披露指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而*ST丹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条、第10.2.5条的规定,*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总经理鲍龙飞、原董事陈泳妃、独立董事于敏、原财务总监孙凯捷及副总经理王福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10.2.5条的规定,对*ST丹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丹化集团、*ST丹化和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股东披露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最终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丹化集团、*ST丹化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ST丹化原董事长梁健、总经理鲍龙飞、原董事陈泳妃、独立董事于敏、原财务总监孙凯捷及副总经理王福成予以公开谴责处分。对于丹化集团、*ST丹化和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公开谴责处分,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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