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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600028)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08:22 中国证券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八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开了二零零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周原先生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人,共持有代表中国石化73,054,593,892股有表决权股份,占中国石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6,702,439,000股)的84.2590%。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选举中国石化董事会提名的苏树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以72,840,643,070股同意,213,950,822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1%及0.2929%,通过了该项议案。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注]。中国石化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何斐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中国石化A股于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时半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并将于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半起复牌。
承董事会命
陈革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
注: 中国石化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中国石化要求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中国石化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中国石化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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