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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股份(002042)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1日 09:37 中国证券网
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10日在淮北市相王府宾馆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696,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96%,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40,549,12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46,920股,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国龙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草案)》;
同意40,696,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已于7月20日刊登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订草案)》;
同意40,696,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订草案)》已于7月20日刊登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指派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的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飞亚纺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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