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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吉林化工(000618)原A股余股股东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7日 17:07 中国证券网
关于向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A股余股股东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吉林化工股东大会已于2007年6月12日通过吸收合并决议。本公司将以现金向吉林化工除本公司外的内资股股东(即原A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即原H股股东)分别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价格和原H股要约价格支付吸收合并现金对价,内资股股东及外资股股东合称为余股股东。
内资股股东资金支付方案为:本公司按中国石油原A股要约收购价格向吉林化工于2007年7月20日前登记的除本公司之外的内资股股东以每股5.25元人民币支付吸收合并对价资金。
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利用其现有技术平台,将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划拨到吉林化工余股股票托管的各证券公司。资金划拨到证券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价资金明细数据通过2007年8月8日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DBF)发送,其“业务类别”与股息派发业务相同,即GFYWLB=‘20’。
为了保证余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各证券公司收到吸收合并对价资金后,于2007年8月9日将相应合并对价资金划入余股股东在贵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
余股股东所持的原目标公司股份被质押或冻结的,对划拨的相应资金将依法处置。
对于证券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回本公司吸收合并对价资金的,本公司将指定银行账户接受退款,请拨打下述咨询电话确定账户详细信息。
请各证券公司在退回本公司合并对价资金时,向本公司提供退款详细股东名录及退款原因说明(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股东账户号、无法划付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原因描述等内容)。有关文件也请各证券公司备份留存,以备查验。
电 话:(010)6209 6133
传 真:(010)6209 6104
电子邮箱:jingwang@petrochina.com.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 100724
特此通知。
北京市同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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