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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8月6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222,464,9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1,913,893的48.2%。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通过了《关于提议刘绍喜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通过了《关于提议陈崇盛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通过了《关于提议吴华东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通过了《关于提议黄泽群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通过了《关于提议黄国安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通过了《关于提议万顺武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通过了《关于提议张冰冰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八)通过了《关于提议谭文晖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九)通过了《关于提议瞿晓心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通过了《关于提议邱富健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一)通过了《关于提议王四中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二)通过了《关于提议陈楚然女士为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十三)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2,464,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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