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深南电A(000037)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专项说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17:21 中国证券网
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专项说明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合并简称"两法")及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现对修订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调整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章节也根据"两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一)关于第三章"股份"的修改
1、增加了"增加资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参见修订章程第二十一条)2、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以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形。(参见修订章程第二十三条)3、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3年"的禁售期改为"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以及"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参见修订章程第二十八条)4、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修订章程第二十九条)
(二)关于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的修改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参见修订章程第三十四条)2、董事和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修订章程第三十五条)3、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修订章程第三十六条)4、明确了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参见修订章程第四十一条)5、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和召集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由董事会负责,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独立董事不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其可以向监事会请求,如果监事会也不同意,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见修订章程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6、明确了股东大会提案人的资格。原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章程修订案中则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参见修订章程第五十三条)7、删除了原章程中股东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的规定。章程修订案规定,除特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参见修订章程第五十三条)8、缩短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将"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改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参见修订章程第五十四条)9、简化了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手续。原章程规定个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要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章程修订案规定可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另外对法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手续也进行了简化。(参见修订章程第六十三条)10、明确了关联股东要回避表决。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法通过时,章程修订案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参见修订章程第八十二条)11、明确了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方式和程序。(参见修订章程第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条)
(三)关于第五章"董事会"的修改
1、修改了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增加了"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零二条)2、限制了内部董事的人数比例。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零三条)3、明确了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主要包括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等。(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零四、一百零五条)4、保留了"独立董事"一节。原章程中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规定。为了公司治理的需要,章程修订案保留了原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并单独列为一节。(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一十一至一百二十六条)5、明确了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投资权限及具体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凡运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资金进行的投资,必须报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决定运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金所作的投资,但不得在同一个项目中分别做出二次以上的决定,使其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6、保留了"董事会秘书"一节。原公司章程有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规定并单独成节。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规定。为了公司治理的需要,章程保留了"董事会秘书"一节,对其条款未作修订。(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四十六至一百五十七条)7、保留了"专门委员会"一节,原章程中有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规定。为了公司治理的需要,章程修订案保留了原章程中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规定并单独列为一节。本节条款未作修订。(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五十八至一百六十四条)(四)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条款中,增加了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如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规定,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138号《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零五条、一百七十三条及一百七十五条)(五)保留了原章程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原章程中有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没有规定。为了公司治理的需要,保留了原章程中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单独列为一章。对其条款未作修订。
(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八十八至一百九十一条)
(六)关于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的修改
1、删除了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时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参见修订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2、明确了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参见修订章程第二百零四条)
(七)关于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的修改
保留了原章程第十章"通知和公告"中的相关条款,原章程中有关于通知和公告的相关规定,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仅规定了信息披露媒体情况。公司保留了原章程中关于通知和公告的有关内容。对其条款未作修订。(参见修订章程第二百一十六至二百一十八条)此次修订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6年9月20日)、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6年10月23日)审议通过。
二、第二次修订
在当前的全流通市场下,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公司股权比例发生的变化,公司拟增加一名副董事长,并对原《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分别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06年12月30日)、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7年1月22日)审议通过。
公司两次章程修订,均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及《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通知》的通知要求进行修订的,除保留原章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及"通知和公告"等章节外,没有修改《章程指引》的其他必备条款,亦不存在对授权性条款自主规定的内容以外增加其他条款的现象。
特此说明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