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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60071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4日 09:03 中国证券网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7月13日发出,于2007年7月23日上午在公司培训中心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分别为李延江、孔罗元、彭心田、石来德、荣幸华、成志明、王伟炎、蔡中青、郑毅,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召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关于公司2007年上半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常林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内控制度,通过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本报告期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699.44万元,核销及转回准备132.48万元。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合资公司常林(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常林股份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依照上述规定,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合资公司常林(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常林股份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关于《常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4日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相关部门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将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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