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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T天桥(600657)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2日 21:15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北大青鸟楼B 座四层会议室召开。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余绵胜律师、吴艺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的议程及会议登记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股权104,141,374股,占股本总额的20.95%。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就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及审议表决程序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止与上海企发继续申请收购光电股份之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受让光电股份部分资产、转让光电股份股权及收回相关债权的议案》。表决情况为:
参与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04,141,374股,其中同意104,141,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公司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题与公告的议题完全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二、第三十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余绵胜:
曹雪峰: 吴艺良: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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