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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星对价事件:立案与否悬而未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9日 02:28 第一财经日报
石仁坪 今日是ST亚星(600213.SH)股东谭正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提交诉状的第四个工作日。按照提交诉状时该院的说法,未来3个工作日内,谭正标应该可以知道该院是否会为此立案。 在谭正标的诉状中,被告分别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和ST亚星。起诉原因是,7月5日ST亚星股改复牌,但对价股份7月6日才到账,违背相关规定,是ST亚星股价下跌的重要原因。谭正标要求相关责任人对其损失作出赔偿。 股民等待说法 ST亚星7月5日复牌当日,谭正标买入2.5万余股ST亚星,买入均价约8.5元。此后ST亚星跌跌不休,昨日收盘报5.46元。谭正标认为,“对价事件”是导致股价下跌的直接原因。 在上周五递交给北京西城区法院的起诉书中,谭正标将中证登、上证所和ST亚星分别列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 北京西城区法院没有受理该案。根据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诉讼事件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7]177号),中证登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归中证登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证监会新闻处一位人士此前对跟踪这一事件的媒体表示,证监会很重视该事件,情况还在调查中。据悉,证监会已要求上证所、结算公司抽调专门力量成立ST亚星问题应急善后处理小组。 但谭正标对“应急善后处理小组”心存疑虑。他希望有关部门组建该事件的调查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证监会人士、股民代表和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如知名学者和律师等。 谭正标还希望上证所和中证登能够回应:两者的风险基金自建立以来是否发生过动用的事例?能否举出两个事例?哪些情况下可动用风险基金?此次“技术性原因”是否包括在内? 昨日下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致电证监会新闻处人士。该人士表示,关于ST亚星事件,目前尚无消息公布。 本报日前援引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动用风险基金进行赔偿。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是否立案悬而未决 由于ST亚星事件涉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谭正标本周一前往上海一中院递交起诉书。谭正标称,该院表示,还需要向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询问情况,并由立案庭合议后才能确定是否立案,并表示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谭正标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见了面。严义明昨日对本报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到法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场立案,如果当场不能决定立案的,应在7日内裁定。 本报记者昨日下午致电上海一中院,电话被转到该院信访处,该处人士表示,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律程序,具体到谭正标的起诉,该人士没有发表意见。 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武涛日前对本报表示,作为投资者,直接起诉上市公司来获得赔偿更简单一些也更稳妥。因为对于ST亚星向投资者转增股份,上市公司有明确的承诺,是最直接的义务主体。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投资者损失是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而上市公司方面没有过错,其还是要承担违约责任。上市公司在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后再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而投资者如果起诉上证所或中证登,则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 7月5日复牌以来,ST亚星股价走势以下跌为主,昨日收盘报5.46元,较7月5日复牌开盘价8.01元下跌31.84%。 相关报道: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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